二、家庭篇 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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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收養
    1. 何謂收養?收養有哪些要件及限制?
    收養就是收養別人的子女,作為自己的養子、養女。養子養女跟親生子女的權利義務是相同的(民法第1072條)。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民法第1079條第1項),待法院認可後再提具法院認可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收養的要件如下:

    須有收養的合意:收養者至少須滿二十歲。有關被收養人方面,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被收養時,則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法第1076條之2)。

    須有一定年齡差距:原則上收養者的年齡,需長於被收養人者二十歲以上。例外則是在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的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另外一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也可以收養。夫妻得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民法第1073條)。

    1.須輩分相當:

    1.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A.直系血親:例如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得收養自己的孫子女、外孫子女為養子女。
      B.直系姻親:例如公婆不得收養媳婦為養女、岳父母不得收養女婿為養子。但夫妻之一方,可以收養他方的子女。
      C.旁系血親在六親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民法第1073條之1)。
    2. 夫妻共同收養及其例外:夫妻收養子女時,以共同收養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話,例外可以單獨收養:一、夫妻的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二、夫妻的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超過三年(民法第1074條)。
    3. 同時為二人養子女的禁止: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民法第1075條)。
    4. 被收養人有配偶時,應得他方的同意:原則上夫妻的一方被收養時,需得到他方的同意。例外不用得到他方同意的情形是在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超過三年(民法第10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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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收養的管道為何?可以私下與出養人約定好再辦理收養嗎?
    (1)依據民國100年11月30日修訂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規定,所有無血緣關係的收養,都必須透過兒童局或縣市政府等主管機關許可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或稱收出養專業團體)辦理,例外無須委託媒合機構的情形是「旁系血親在六親等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與「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以往收養人私下與出養人約定好後至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裁定後,收養契約即可成立,但新制度從101年5月30日開始實施後,凡私下約定的收養案件都屬不合法,希望透過這條法令,遏止過去私下收養衍生的偽造文書、販賣人口、挑選指定、金錢交易等弊病,保障每一個被收養孩子的權益。可以上網搜尋目前有政府核發許可證的收養服務團體,或透過政府網站,或致電當地社會局(處),取得目前合法的收出養服務團體名單。
    設定相關連結:內政部兒童局網站
    設定相關連結: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網站
    設定相關連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網站

    (2)合法之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的名單

     名稱

    電話(代表號)

    財團法人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

    台北:02-25585806
    台中:04-23780095
    高雄:07-3501959
    新竹:03-6561030

    財團法人忠義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附設台北市私立忠義育幼院

    02-29331700 

    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徒救世會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02-27290265

    財團法人天主教福利會 02-26625184
    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新希望社會福利基金會 附設新希望收出養服務中心 04-25227766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附設台中市 私立春菊馨家園 04-22239595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小天使家園 07-3757667
    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臺南嬰兒之家 06-2344009
    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神愛兒童之家 03-951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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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收養流程及收養應具備的文件為何?
    (1)找到認同的收出養團體後,接下來須配合機構進行一連串的程序,大致流程如下圖

    收養流程及收養應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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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完成機構流程,下一步是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流程如下

    收養流程及收養應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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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法院送件:應備妥下列文件文件送到收養人戶籍地所屬之地方法院
    (a)收養聲請狀
    (b)收養同意契約書
    (c)收養人的健康檢查報告
    (d)收養雙方及小孩的戶籍謄本
    (e)收養人的警察紀錄證明
    (f)收養人應提出職業(在職證明、營利事業證影本或自耕農證明)、財產(房地產權狀影本或存款證明影本)及健康(公私立醫院或衛生所一般健康檢查)等證明文件。
    (g)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評估報告(無血緣關係收養)

    B.社會局訪視及法院出庭: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規定,收出養案件需向法院提出聲請,法院可要求當地社福單位進行調查訪視,提供報告與建議供裁決參考。法官可要求收養人進行試養,並實際負擔孩子之照顧責任與生活開銷。法官若認為有需要,可要求收養人接受親職教育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鑑定等,且費用需由收養人自行負擔。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1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保存出養人、收養人即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身分、健康等相關資訊之檔案」,故調查訪視時將會提供「收出養資料釋出意願書」供收出養申請人填寫。收(出)養人皆要出庭, 7歲以上之被收養人須親自到庭。法院出庭及調查訪視這兩步驟是讓法官明白收養動機及收養意願的重要機會。

    C.法院裁定:收養人及出養人皆會收到法院認可或駁回的民事裁定,如對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民事裁定後10天內向法院提出抗告,若無人提出抗告,則期間經過法院會寄發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至此收出養的法院程序正式完成。收養人必須收到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兩份文件,才能辦理戶籍登記。

    D.辦理收養戶籍登記:辦戶籍登記時需要攜帶雙方之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民事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姓氏約定書,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及遷入、收養登記及改姓、改名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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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孩子被收養後可以更改姓氏嗎?若養父母已死亡,可否終止收養回復原生父姓或母姓?
    (1)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收養人在向戶政機關登記收養時,可以用書面方式約定被收養的孩子要從養父姓、養母姓或是維持原來的姓氏(民法第1078條第2項)。
    (2)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即無從與已死亡之養父母合意終止收養關係,但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可以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即可回復原本的姓氏(民法第1083條)。

    5. 如何終止收養關係?什麼情況可以訴請法院裁判終止收養?
    終止收養關係的方式有三種,分別為合意終止、許可終止、判決終止,以下分別說明:
    (1)合意終止(民法第1080條):
    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這項終止需作成書面(終止收養契約書)。如養子女是未成年人,則要向法院聲請認可。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合意終止收養原則上要夫妻雙方共同為之,例外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才可以單獨終止:
    A.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B.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
    C.夫妻離婚。

    (2)許可終止(民法第1080條之1):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可以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如養子女未滿七歲,則終止收養關係後成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認可,如果是滿七歲的未成年人則需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可以為之,又如果法院認為顯失公平的話,可以不予認可。

    (3)判決終止(民法第1081條)
    養父母、養子女其中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民法第1081條):
    A.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B.遺棄他方。
    C.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D.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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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收養契約書

    (1)被收養人未滿二十歲者

     

    被收養人未滿二十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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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被收養人年滿二十歲者

    被收養人年滿二十歲者 收養契約書暨收養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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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之書狀

    收養流程及收養應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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