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家庭篇 之一

(一)子女姓氏
民國96年 5 月,我國民法親屬編第 1059 條有關子女姓氏之規定,有了劃時代的修正:子女不再「原則從父姓」,改由父母雙方書面約定。99年4月再次通過修法,讓成年人得以自主改姓,無需經過父母同意;未成年子女若無法獲得父母雙方同意,則由法院依照「子女利益」(不再是「不利影響」)裁定准否改姓。許多爭取改姓的民眾以及單親家庭莫都因修正後的條文受利。至此,民法第1059條子女姓氏的修法終於矯正了過往尊崇父姓的歧視性制度,在制度上達到姓氏自主與自由選擇的目的。

1. 小孩出生只能從父姓嗎?小孩於出生登記後、未成年前,想要改姓時,該怎麼做?離婚後擁有監護權的一方,就能幫小孩更改姓氏?

  1. 依民法第1059條第1項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也就是說,小孩跟誰的姓,是由父母雙方以書面約定即可,若約定不成,可在戶政事務所以抽籤決定。
  2. 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未成年的小孩若要改姓,需要父母雙方同意,以書面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如果沒有辦法取得父母雙方書面同意改姓,那麼可以請求法院以裁判變更子女姓氏。
  3. 離婚後即使擁有小孩子的監護權,更改姓氏還是需要父母雙方書面簽字同意,或者法院因父母之一方或子女的請求,以裁判變更姓氏。

2.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不需父母雙方同意,由其中一方或子女請求法院變更子女的姓氏?
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有下列四種情況其中一種時,為了子女的利益,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可以請求法院變更子女的姓氏:

  1. 父母離婚
  2.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
  3.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
  4. 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所謂「為子女的利益」,除了須向法院說明想讓孩子變更姓氏的一些背景事實外,還要站在孩子的立場來考量,讓法官了解孩子變更姓氏是一個更好的選擇,這樣可以增加成功的機率。請求法院變更子女之姓氏,既然是為了子女之利益,就要以子女為出發點,應避免於請求時一再述說父親或母親本身的需求,或過往的恩怨情仇,如果法官在案件中只看到父母的需求,而看不出子女的利益在何處,則聲請遭駁回的可能性就會增加。舉例來說:

  1. 如果單純講述孩子的父親負債累累,孩子因為姓氏關係經常被人問到父親的近況等,對孩子已造成極大的心理壓力,則法官較能理解子女改姓的需求。
  2. 除了提到父親以前經常對孩子暴力相向,最好更進一步談論到父親本身或與父親有關的一些事物或符號(包括父姓)都會造成孩子精神上的壓力,並輔以客觀的事實說明,則法官更能了解子女變更姓氏的原因。
  3. 子女本身的意願也是相當重要的,如果孩子本身對母姓或母系家族有很高的認同感,這也是法官考量的一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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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子女姓氏約定書

子女姓氏約定書範例

備註:
民法第1059條第1項: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民法第1059條第2項: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民法第1059條第4項:前2項之變更,各以1次為限。
民法第1059-1條第1項: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2項至第4項之規定。
民法第1078條第1項: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民法第1078條第2項: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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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請求宣告變更子女姓氏聲請狀

請求宣告變更子女姓氏聲請狀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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