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姓氏民國96年 5 月,我國民法親屬編第 1059 條有關子女姓氏之規定,有了劃時代的修正:子女不再「原則從父姓」,改由父母雙方書面約定。99年4月再次通過修法,讓成年人得以自主改姓,無需經過父母同意;未成年子女若無法獲得父母雙方同意,則由法院依照「子女利益」(不再是「不利影響」)裁定准否改姓。許多爭取改姓的民眾以及單親家庭莫都因修正後的條文受利。至此,民法第1059條子女姓氏的修法終於矯正了過往尊崇父姓的歧視性制度,在制度上達到姓氏自主與自由選擇的目的。1. 小孩出生只能從父姓嗎?小孩於出生登記後、未成年前,想要改姓時,該怎麼做?離婚後擁有監護權的一方,就能幫小孩更改姓氏?
2.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不需父母雙方同意,由其中一方或子女請求法院變更子女的姓氏?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有下列四種情況其中一種時,為了子女的利益,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可以請求法院變更子女的姓氏:
所謂「為子女的利益」,除了須向法院說明想讓孩子變更姓氏的一些背景事實外,還要站在孩子的立場來考量,讓法官了解孩子變更姓氏是一個更好的選擇,這樣可以增加成功的機率。請求法院變更子女之姓氏,既然是為了子女之利益,就要以子女為出發點,應避免於請求時一再述說父親或母親本身的需求,或過往的恩怨情仇,如果法官在案件中只看到父母的需求,而看不出子女的利益在何處,則聲請遭駁回的可能性就會增加。舉例來說:
3. 子女姓氏約定書
備註:民法第1059條第1項: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第2項: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第4項:前2項之變更,各以1次為限。民法第1059-1條第1項: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2項至第4項之規定。民法第1078條第1項: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民法第1078條第2項: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4. 請求宣告變更子女姓氏聲請狀
一、鳥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