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的開始首先應決定何人得為繼承人,也就是先要確定繼承之順序為何?我民法規定各種繼承人之順序如下:
(一) 第一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1. 本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即若子、女及孫子、孫女時,以子、女為優先順序。2. 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分男女,非婚生子女(即俗稱私生子)經認領或準正後,其在法律上的地位與婚生子女相同。另外,生母與非婚生子女間的關係視為婚生子女,不用經過認領程序(民法第1064條、第1065條)。3. 養子女亦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其與養父母的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相同(民法第1077條)。(二) 第二順序為父母:1. 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與本生父母的關係(民法1083條)。故被人收養的子女除養父母有繼承權外,其本生父母並無繼承權,除非收養關係終止。2. 繼父母子女間僅為直系姻親之關係(血親之配偶),相互間並無繼承權。3. 父與母離婚後縱與他人再婚仍為本順序繼承人。(三) 第三順序為兄弟姐妹:1. 同父異母及同母異父之兄弟姐妹間,均屬此順序之兄弟姐妹。2. 婚生子女與養子女及養子女相互間同屬此順序之兄弟姐妹。(四) 第四順序為祖父母:1. 祖父母應包括外祖父母。2. 養父母之父母亦為祖父母,自屬本順序之繼承人。(五) 配偶:1. 配偶相互間有繼承權。如有各順序繼承人時,可與配偶共同繼承,如無各順序繼承人時則配偶單獨全部繼承。2. 夫妻離婚後,彼此相互間即無繼承權。
六、常見訴訟(三) 確認遺囑真正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