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繼承人有數人,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但繼承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沒有期限的限制,即遺產以自由分割為原則,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訂定,才會有分割的限制(民法第1164條),例如:繼承人有作成不分割的約定或是遺囑中有載明多久期限內不能分割遺產等。遺產分割方法如下: (1) 依被繼承人的遺囑:被繼承人可以用遺囑直接指定分割方法,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為指定。但遺囑中有禁止遺產的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民法第1165條)。 (2) 協議分割:共同繼承可協議分割遺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民法第830條)。如果繼承人中有胎兒的話,則要保留胎兒的應繼份,才能分割遺產,胎兒關於遺產的分割,以胎兒的母親為代理人(民法第1166條)。 (3) 裁判分割:繼承人如果無法協議分割的話,可以起訴請求分院分割,分割的方法依民法第824條規定,有下列三種 A.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B. 原物分配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是以原物一部份分配於各共有人,而原物的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各共有人。 C.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果共有人中有不能按照其應有部分受到分配的話,得以金錢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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