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繼承人有數人,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但繼承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沒有期限的限制,即遺產以自由分割為原則,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訂定,才會有分割的限制(民法第1164條),例如:繼承人有作成不分割的約定或是遺囑中有載明多久期限內不能分割遺產等。遺產分割方法如下:(1) 依被繼承人的遺囑:被繼承人可以用遺囑直接指定分割方法,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為指定。但遺囑中有禁止遺產的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民法第1165條)。(2) 協議分割:共同繼承可協議分割遺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民法第830條)。如果繼承人中有胎兒的話,則要保留胎兒的應繼份,才能分割遺產,胎兒關於遺產的分割,以胎兒的母親為代理人(民法第1166條)。(3) 裁判分割:繼承人如果無法協議分割的話,可以起訴請求分院分割,分割的方法依民法第824條規定,有下列三種A.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B. 原物分配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是以原物一部份分配於各共有人,而原物的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各共有人。C.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果共有人中有不能按照其應有部分受到分配的話,得以金錢補償。2. 要注意的是,繼承人中如果有積欠被繼承人錢,在遺產分割時,應要看他積欠多少金額,從他應得的應繼份中扣還(民法第1172條)。再來,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為結婚、分居或營業,已經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的贈與,則應將該贈與的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的遺產中,而為應繼遺產,但如果被繼承人在贈與時就有反對的意思,就不用歸扣了。前面說的贈與價額,要在遺產分割時,從繼承人的應繼份中扣除,至於贈與價額要如何計算,則依贈與當時的價值去計算(民法第1173條)。3. 應備文件:(1) 被繼承人的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2) 兩造起訴前,無法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的相關文件:如調解不成立之證明(3) 遺產相關資料:遺產核稅單、遺產清冊、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存摺、定存單等等
三、案例解析─預立遺囑應注意特留分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