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已婚,與配偶並無生育子女,父母已逝,有兄弟二人,陳先生名下有一棟房屋、現金及股票,陳先生可否預立遺囑將來往生後,讓配偶單獨繼承房子?預立遺囑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一)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了配偶以外,以下列順序定之1. 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也就是配偶一定有繼承權,其他繼承人依親等排序,必須無前順位繼承人,才由後順位繼承。假設陳先生有子女,因子女屬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則此時由子女和配偶繼承,陳先生的兄弟姊妹則無繼承權。但陳先生沒有子女,父母已逝,則此時繼承人為配偶和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又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由配偶繼承全部遺產的1/2,其他二名兄弟均分另外1/2遺產(即一人可以分到1/4的遺產)。(二)再者,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可以自由處分遺產,但此前提是在不違反特留分的情況下,所以預立遺囑時,須留意民法第1123條特留分的問題。依本例,陳先生配偶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1/2,則配偶的特留分為1/4(1/2×1/2=1/4),兄弟的特留分則為應繼分的1/3,即兄弟的特留分一人為1/12(1/2×1/2×1/3=1/12)。若陳先生預立遺囑要將房屋留給配偶,則應注意不能侵害其他二名繼承人的特留分,即兄弟每人的特留分為1/12,因本件陳先生還有其他現金及股票,如果現金及股票的價值有達到其他二名繼承人應有的特留分,則可在遺囑中載明房屋由配偶全部繼承。
四、常見訴訟(一)確認及給付特留份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