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被繼承人在生前所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行為。遺囑書寫的內容,在不違反特留分的情況下,寫遺囑之人可以用遺囑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為,並須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作成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即民法第1186條規定,16歲以上且未受監護宣告的人才能作成遺囑,若是未滿16歲的人或受監護宣告的人,所作成的遺囑是無效的。
遺囑須依照一定方式作成才為有效的遺囑,法律規定遺囑形式有下列5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以下討論五種遺囑作成的方式:(一)自書遺囑(民法第1190條)1. 遺囑人親自書寫遺囑全文,並記名年、月、日。2. 遺囑人親自簽名。※ 缺點:雖然簡便,但一般民眾多不具法律知識之情況下,其書寫之遺囑內容容易牴觸法律或生矛盾,且無見證人日後容易產生爭執和糾紛。(二)公證遺囑(民法第1191條)1. 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2. 遺囑人於見證人在場之下,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三)密封遺囑(民法第1192條)1. 遺囑人親自書寫或委請他人繕寫遺囑後,由遺囑人於遺囑上簽名、並將遺囑密封,再於封縫處簽名。2. 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遺囑、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3. 由公證人於遺囑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後,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四)代筆遺囑(民法第1194條)1. 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2. 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3. 遺囑人及見證人全體同行於遺囑上簽名。※代筆遺囑實務上多委由律師為代筆見證人,即由代筆見證之律師筆記、宣讀、講解。(五)口授遺囑(民法第1195條)必須是遺囑人已「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始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1.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2.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四、常見訴訟(一)確認及給付特留份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