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滿16歲的男女為性交行為,如果不是兩情相悅,而是如同本案中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者其他違反別人意願的方法從事性交行為,侵害他人的性自主決定權,刑法上有強制性交罪用來處罰犯罪人
某男子在人力銀行打著要徵員工的名義進行徵才,等拿到資料後,專門找少女下手,假裝說要幫她們介紹外拍的工作,抓準少女想當model的心態,將她們約出來,沒想到是假藉拍照,實際上將少女帶到賓館性侵。警方接獲線報後,及時在賓館將男子當場逮捕。
本案中涉及刑法第221條的強制性交罪,男子假藉拍照,實際上卻將少女帶至賓館,違反少女的意願而為性交行為,成立強制性交罪。
雖然在現代開放社會中,滿16歲男女兩情相悅自然而然發生性交行為固然和法律上犯罪無關,但若是雙方未滿16歲,因考量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在性自主權上的判定未臻成熟到可以自由行使,所以法律強制保護她的性自主權,如果有違反就構成刑法上第227條的準強制性交罪。
不過縱使和滿16歲的男女為性交行為,如果不是兩情相悅,而是如同本案中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者其他違反別人意願的方法從事性交行為,就侵害了他人的性自主決定權,在刑法上有強制性交罪用來處罰性犯罪人,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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