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告詐欺可行嗎?
據媒體載,早年在螢光幕飾演大俠的資深藝人藍文青,2017年向同為藝人的同居女友夏光莉借了2900萬元,重新開幕「藍寶寶麻辣火鍋店」,沒想到經營不到幾個月後就收攤,夏光莉事後上電視節目怨藍文青除劈腿外向她借錢開店又沒好好經營,最後還有700餘萬元沒還她,因此提起詐欺告訴,但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藍文青並無詐欺犯意,因此不起訴處分。
(新聞摘自:蘋果新聞網)
一般借錢前期有正常履行之後卻因為經濟狀況陷於困境而無法償還債務,躲避債權人甚至封鎖債權人讓債權人找不到人等行為道德雖有瑕疵卻僅屬於民事債務不履行。
但還是有一些情況下借錢不還錢還是會被認定構成詐欺罪,先跟大家解釋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行為人必須有詐術行為,而這個詐術會使被害人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被害人基於這一個錯誤進而交付財產,最終導致被害人受損害才會構成。例如在借錢的時候就給予不真實的身分資訊、錯誤的信用狀況、造假的收入資產證明、借錢理由跟實際使用目的不一樣等情形,借款的人必定是在拿到錢之前對貸與人實施詐術而貸與人基於錯誤資訊評估借款意願,進而把錢交給借用人這樣就會構成詐欺罪。
以這一個新聞而言,藍先生因為要開餐廳而跟夏女士借錢開店,最後卻因經營不善結束營業,藍先生並未施詐術有兩個因素,第一借錢原因與使用目的一致,第二藍先生跟夏女士借款2900萬元已陸續還款僅剩700萬元未還款,至於夏女士認為藍先生並未好好經營餐廳導致餐廳結束營業使自己陷於無力還款亦非詐術,僅屬於民事債務不履行。
稱「紓解公務壓力」 男偷拍女子裙下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