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登山、露營盛行,有些人為了感受秘境,甚至跑到國有林地內,但這時候應該要特別注意,國有林地內的每一根木頭都是屬於國家的財產,除了不可以隨意砍伐樹木以外,也不可以將木頭帶出去,尤其是法定的貴重木,若是民眾貪圖小利帶走,將要負擔很重的刑事責任,不可不慎。
盜採木頭的刑事責任
森林法有規定,一般人在國有林地內,竊取森林的木頭,或是收受、搬運、寄藏、故買、媒介贓物者,最重可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再併科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就算只是未遂也一樣要處罰。因此,不論是在國有林地內竊取木頭或是收受他人所竊取的贓物,都是屬於犯罪的行為。
因為台灣出產許多貴重木頭,具有較高的經濟價值,因此有很多山老鼠為了利益會鋌而走險,為了嚇阻這樣的狀況,特別將森林法第50條、52條修正,大幅提高竊取森林主、副產物及收受贓物等行為之有期徒期與罰金金額,尤其第52條對於竊取具有高經濟或生態價值之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也就是說最高可處10 年的有期徒刑,罰金也再提高為贓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
經林務局擬定「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所定貴重木之樹種」,明訂紅檜、臺灣扁柏、臺灣肖楠、臺灣杉、香杉(巒大杉)、南洋紅豆杉(臺灣紅豆杉)、櫸(臺灣櫸)、烏心石、牛樟、臺灣檫樹、黃連木、毛柿等 12 種樹種為森林法中所稱之貴重木。
民事訴訟上舉證責任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