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已經規定限定繼承了,還要經過法院嗎?

過去,法律規定繼承人要在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否則就要「概括繼承」,但很多人不知法律規定而未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以致背負繼承債務而影響生計,才會修法,不用申請直接限定繼承,在被繼承人留有債務時,僅需以所繼承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過,雖然法律規定全面採限定繼承,確實可以不經過法院,但透過法院程序會較為保險。

問題:

Q.法律既然已經規定全面採限定繼承了,程序上還是要透過法院嗎?

A.可以不經過法院,但還是透過法院的程序會較為保險。

解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的重要性)

Case1: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Case2: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雖然依法也是享有限定繼承,必須承受債權人一個接一個來討債的風險,繼承人就必須一次次得清算,對自己權利非常沒有保障。

 

Q.遺產清冊要準備啥?

A.例如不動產謄本、各金融機構存款金額等及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並檢附資料列冊或台灣省南區國稅局之財產/所得歸屬資料清單;如未提出,法院亦將命於一定期限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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