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最高法院認定海巡署士官長為查緝私菸,在關係人車底安裝GPS紀錄行蹤,係竊錄「非公開活動」,成立妨害秘密罪。此一認定對全力反毒、反詐的司法警察機關影響極大。法務部認偵查犯罪應屬重大公益,決定將「GPS監控辦案」法制化,草案目前已有雛形,除了GPS外,衛星等新型科技未來也可能納入偵查手段。
其實GPS辦案方式已行之多年,尤其在追查毒梟、詐欺首腦等類犯罪,被視為實用又具時效辦案利器,而GPS辦案技巧有侵害隱私權之疑慮,但此一偵查技巧作為始終無法源依據,執法人員只能私下運用。既然最高法院已經認定此偵辦行為違法,所以法務部檢察司已蒐集相關單位意見,並開會聽取學者意見,會中對法制化有共識,但對於應放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或是刑法中予以規範,尚有不同意見。目前是預計是朝納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方向修法,考慮辦案時效和新科技的特殊性,擬將核准與否權限交給法院,以類似簽發拘票方式(令狀原則)交第一線辦案人員裝設GPS衛星定位器,不過時程上已來不及排入立法院本會期,目標放在明年將法案送進立院實質審查。
另外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偵查有機動性、多變性、不可預測性的性質,且大多跟監到一半時趁嫌犯下車或離開的一小段時間內進行裝設GPS,這種情況下,如果需要向檢察官聲請,再由檢察官向法院申請令狀,很難兼顧辦案時效。而對於偵查完畢是否需通知被裝設者,法務部態度依舊保留。
隨著科技日新月異,偵查及警察機關於偵查犯罪時會配合使用科技產品,但科技的變革速度遠大於法條的更新,兩者間的差異如何配合,考驗著相關行政機關的應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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