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下介紹什麼是假扣押?假扣押的流程是什麼?聲請假扣押必須具備什麼條件?以及目前實務上聲請假扣押所面臨的問題。
「假扣押」是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可易為金錢請求的債權,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向法院聲請暫時查封並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也就是避免債務人脫產的手段,而所謂的「假」就是指「暫時」的意思。而聲請假扣押的時機通常都建議於起訴前聲請,且假扣押的聲請貴在出其不意,在債務人未有警覺時辦理,較能夠達到預期效果。
1.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2.法院准予,取得假扣押裁定
3.持裁定查債務人財產
4.若有財產,聲請假扣押執行(就是暫扣債務人財產),此時通常需繳納1/3的擔保金。
聲請假扣押裁定必須要表明兩件事情,「請求及原因事實」和「假扣押的原因」。
「請求及原因事實」:再聲請假扣押時,並須先向法院說明事情緣由,也就是債權債務關係發生的原因事實,再來要說明是主張什麼樣的權利,例如:返還借款、侵權行為、給付工程款等等。
「假扣押的原因」:寫完原因及事實,假扣押的重點在於有假扣押的必要性,也就是向法院說明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這個說明的程度只要達到「釋明」就好(不需要到證明)。通常都是提出債務人已經失聯或事有脫產的相關跡證,不過能明確找到債務人脫產的證據本就不容易,尤其還沒有拿到裁定可以查債務人財產,連財產的狀況都不清楚,更何況說明脫產,因此這部分法院會要求債權人補1/3擔保金以代替釋明的不足。
目前聲請假扣押在實務上遇到最大的問題在於「過於嚴苛的假扣押原因標準」,有些法院要求債權人就「假扣押的原因」需要提出更多的事證,等同要求債權人去「證明???」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但其實假扣押設計的制度,明明就只要有說明即可,若有不足,法院可要求債權人提擔保金補足釋明。
因此,以前債權人擔心的是債務人名下沒有財產,就算聲請假扣押也未必可以扣到東西,但現在法院對於假扣押裁定的准予要件日趨嚴格後,對債權人來說無疑雪上加霜,目前已有許多向法院抗議的聲音出現,假扣押的爭議需要法院更有智慧的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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