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開車門肇事罰3600元

立法院在1日時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增訂汽車未依規定開關門肇事,可處駕駛人1200至3600元罰款。而如果是計程車或租車代駕情形時,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時,則處罰乘客。

前言

近來社會新聞駕駛或乘客在下車時,沒注意到後方有摩托車靠近,而直接開車門導致摩托車駕駛被車門彈飛或直接撞擊車門倒下的情形屢見不鮮,常造成摩托車駕駛傷亡。據警政署統計,近3年因汽車駕駛或乘客「開啟車門不當而肇事」案件,每年平均發生3000多件,造成6人死亡及4000多人受傷。立法院在1日時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增訂汽車未依規定開關門肇事,可處駕駛人1200至3600元罰款。而如果是計程車或租車代駕情形時,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時,則處罰乘客。

修法內容

在現行法中,僅規定汽車臨停或停車開關車門,應注意行人及其他車輛,但無罰則。新法修正案中,只要開車門時沒注意而肇事時即處罰,原則上是處罰駕駛人,但如果是計程車或代僱駕駛已盡告知義務者,則改為處罰乘客。

僅罰3600元,不須對傷者負責嗎?

民眾對於新法修正後的想法大多是「罰則太輕,害人受傷只罰3600元而已,那受傷的人怎麼辦?」其實,此項修法是針對行政罰部分修法,也就是說警察可以對駕駛人開單,但並未免除肇事者的民、刑事責任。換句話說,如果開車門未注意後方來車情形導致有人受傷,警方到場後會先開罰單,至於傷者可以再向加害者求償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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