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判決太平洋建設總裁章民強父子三人違反證交法,分別處有期徒刑4至6月刑期。對此太設表示,不信公理喚不回,將提出上訴爭取司法還予公道。此外,高院也認定太平洋建設與太平洋SOGO百貨之間的借款,有其商業經營判斷的正當性,因此將背信部分判決無罪,並無掏空太百公司的事實。合議庭考量章民強等未因此獲得任何犯罪所得,且太設已返還太百所借款項,並沒有造成太百公司實質損失,僅依違反證交法虛偽記載罪將章民強判刑4月、章啟光6月、章啟明5月,皆可易科罰金。
我國大型公司爆發資產掏空案,時有耳聞,而這類掏空案件對於社會經濟往往產生很大的波動,太平洋建設與太平洋SOGO百貨間當初亦被認為有資金不正常流動而屬於資產掏空的犯罪,進而遭到起訴。一般而言公司掏空,公司的負責人,如董事、總經理等所涉犯的刑事責任,除了證交法犯罪外,同時也可能成立刑法的背信罪、及侵占罪。
何謂背信罪?
簡單而言,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等對於公司負有受任人之義務,散見在公司法多個條文之中,這些具特定職務身分的人如有故意違背義務的行為,導致損害公司利益,就可構成刑法第 342 條之背信罪,如侵占公司財務者,則依刑法第 335 條之侵占罪處罰,兩者刑度均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00 元以下罰金。因此在公司有特定職務身分之人,再處理公司業務事情應該要特別注意,以免不慎觸法。不過事實上,背信罪在實務上並不是這麼容易成立,主要原因是證明行為人確實有犯罪有一定的難度,且此類犯罪有一個特色就是屬於白領犯罪,不論學識、經驗等均較有優勢,對於如何隱逸犯罪證據恐怕都屬高手層級,也因此背信罪的案件往往延宕許久,若偵查過程未將證據調查完整,進到法院也難以被認定有罪。
本案因為無法證明導致公司發生損害,不成立背信。
太平洋建設負責人本次被高等法院認定未成立背信罪,主要理由乃因法官認為太平洋建設完全控制太平洋SOGO百貨,且SOGO百貨當時承租太平洋建設營業據點,與太平洋建設互為銀行貸款連帶保證人;且SOGO百貨借款予太平洋建設,相關證據並無法證明有違背SOGO百貨公司利益。
新聞引自-工商時報
別讓權利睡著 消滅時效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