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LINE貓咪貼圖「妙可大王」作者,控告「臭跩貓」作者抄襲,對其提出違反著作權之刑事告訴,但檢察官認為兩隻「貓」的外觀風格不同,無法認定臭跩貓抄襲,於是作出不起訴處分。在實務上,算不算抄襲,是不是實質近似,本來就是一個很主觀的判斷,即由法官或檢察官的自由心證決定。本文以下說明,如何判斷侵害著作權。
覺得像算抄襲嗎?
圖/取自TVBS、妙可麻
妙可大王和臭跩貓貼圖是否實質近似?可能有人認為很像,也有人認為還好而已,貓不就長那樣,Line貼圖的常見動作不就那幾種,應該不算抄襲吧!所以是不是實質近似,本來就是一個很主觀的判斷,即由法官或檢察官的自由心證決定。
首先主張著作權被侵害者(稱告訴人,以本例來說即為妙可大王),要主張別人侵害了他的著作權(稱被告,以本例來說即為臭跩貓),必需先證明原告自己的作品是獨立創作而具有「原創性」,接下來必需證明被告有「接觸」其著作,除非兩個作品間相似性甚高時,才可推定被告有接觸原告的著作。而最後被告的著作和原告的原創著作具有「實質近似」,而到底必須相似到什麼程度,則是由法官或檢察官個案判斷。
實質相似不僅指量之相似,亦兼指質之相似,在圖畫著作判斷是否抄襲時,應該特別注意著作間「整體觀念與感覺」,意即不應對二著作以割裂之方式,抽離解構各細節詳予比對,例如不應該分別比對妙可大王和臭跩貓的條紋線條、眼睛形狀、手部粗細,而是要整體觀察,以一般理性閱聽大眾之反應或印象為判定基準,既然是以一般大眾的感覺來作判斷,所以通常也沒有必要找專業人士來鑑定判斷,反而是法官的看法會不會和一般大眾脫離太遠,才是要擔心的。
臭跩貓作者除了提出自己的手稿、講述其創作理念以證明作品為原創外,也抗辯兩隻貓的外形多有不同,並不符合實質近似的要件,另外也攻擊妙可大王的作品,其實與更早期的一組他人創作貼圖「波奇」十分相似,主張妙可大王的作品也不具有原創性,並不受著作權之保護。檢察官也以「臭跩貓」是白爛、浮誇、直白及機車個性擬人化貓角色,貼圖多帶有嗆聲或諷刺;而「妙可大王」則是溫暖可愛又帶著高傲尊貴的王者形象,兩者角色個性有差距,無法以外型逕認具實質近似性,作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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