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災中心附近套房製毒,遭警破獲

林姓男子與其女友涉嫌在其租賃套房製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施用第一級毒品或第二級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你救災、我製毒?林姓男子與女友吳嫌在新店市民權路租套房製毒,地點就位在中央防災救難指揮中心對面,前天被檢調破獲,由於八八水災起,樓下SNG車停整排、中央官員進進出出,幹員對2人的大膽都感到不可思議。

這次行動是由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蔡顯鑫指揮調查局台北縣調查站破獲,幹員在現場起獲安非他命成品4.2公斤、半成品30公斤、一粒眠450公克,黑市價逾3600萬元。負責製毒的林嫌,之前因製毒案被板橋地檢署發布通緝,18日晚間被台北市警方緝獲歸案,監聽幹員發現,他的女友吳嫌擔心製毒據點曝光,向買毒友人透露準備清倉落跑,幹員見機不可失,立即呈報檢方於前天下午直搗黃龍破獲。

法律評析

套房內製毒,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送辦

林姓男子與其女友涉嫌在其租賃套房製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有關各犯罪行為之處罰規定如下表:
 
 
 
註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的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如海洛因
      、鴉片、古柯鹼等)法定刑是死刑或無期徒刑。惟實務上皆引用刑法
      第59條減輕其刑。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
      低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俗稱減刑的帝王條款,因為
      可以酌減至最輕法定刑以下。實務上會以被告屬小額販賣之情形,
      販賣之數量均非龐大,在客觀上顯可憫恕,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惟酌減後有期徒之刑宣告刑往往達10幾年。倘所犯行為數次,定執
      行刑亦達20幾年。
 
註二、不過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犯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或
      第二級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其期間不得逾二月。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
      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
      之處分。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
      院裁定令入戒治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
      戒治之施用毒品之必亦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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