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案件中,有關未成年子女的各種安排,如監護、會面交往等,法院為了維護未成年孩子的最佳利益,於必要時,可以依職權或依聲請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 」,但他要做什麼呢?
程序監理人為中立之第三人,他是孩子在法律程序中的代言人與權益保護者,他的任務就是確保在法院審理程序以及裁判結果中,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都能受到保障,所以若發現審理過程有任何傷害子女利益的情事,他都要立刻提出讓法官處理,或者針對裁判結果向法院提出報告及建議。程序監理人若發現裁判結果不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也可以單獨提出抗告或上訴。
若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認為有需要,也可以向法院聲請為孩子選任程序監理人。程序監理人可能需要收費,由當事人負擔之。
參考法條:家事事件法第109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20至32條、93條。
本資料摘錄自「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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