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對於勞工的基本工時、休假、女性工作時間等都有明確規定,但各行各業型態不同,為了特定行業的需求,同法第84條之1讓特定工作的雇主和勞工可另行約定工時、休假條件,即為「責任制」!雖然立法原意甚好,但在勞雇地位不均的情況下,往往淪為慣老闆的大絕,反而使勞工權益更不受保障。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者,得由勞雇雙方以書面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的條件,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即可。目前勞動部核定公告的工作約有30餘種,例如家庭看護、航空公司空勤組員、保全、醫療人員、托兒所輔導員、電影工作者、受雇律師等。
日前華航空服員罷工事件,即是源於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因空服員屬上開公告的工作者,雇主基於優勢地位,勞工根本沒有同意或不同意的空間,與當初的立法原意早已背道而馳,反而變成雇主「降低成本」的利器。
不過勞基法第84條之1仍然不宜完全廢除,但應該修正條文,主管機關的核備標準也必須調整。為了貫徹立法原意,可限制適用本條的公司行號,必須以設有工會者為前提,因為個別勞工無法對抗雇主的要求,唯有團結一致,才有與雇主談判的空間,華航罷工案即為最佳例證,所以應該要增訂與工會談會,並經工會同意且個別勞工書面同意,才能適用。此外,地方主管機關也必須從嚴審查勞雇的書面契約,並以勞工有利的方向審查,才能解決責任制浮濫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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