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鄭捷案看我國死刑執行制度

鄭捷於臺北捷運犯下4人死亡、22受傷之殺人案,日前最高法院判處死刑定讞,法務部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執行死刑,創下第二快速閃電死刑執行的紀錄,連判處鄭捷死刑的法官都十分驚訝,但在社會輿論一片叫好的氛圍下,卻也有不少司法界的批評,為什麼呢?從本文介紹我國死刑執行程序及實務操作,讓讀者可以初步瞭解本案的爭執點。

死刑執行的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460條規定:「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即法務部)。」第461條規定:「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所以鄭捷在最高法院判決死刑後,因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不得上訴而確定,檢察官就會將卷宗資料送交法務部,而死刑的執行,須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即法務部長批准)始得執行,而我國沒有任何法規對於法務部長何時應簽准死刑執行有所規定,基於對於人命的審慎考量(也可能是廢死的壓力),任何案件也都有提起再審、非常上訴的可能,所以死刑在判決後都不會立即執行,才會有40餘名死囚排隊,甚至一拖數十年未執行的情況發生。

法務部作法有違常態

一般簽准死刑,都是數名死囚同日執行,鮮有單獨執行一名的情形,但法務部在鄭捷案卻一反常態,於判決後19日即執行死刑,難免讓人質疑是否有政治考量,雖然法務部於記者會中表示已依規定詢查鄭捷有無聲請釋憲、非常上訴、再審及精神狀態等情狀,又經過一大堆人開會討論,審查有無任何不應或不宜執行的狀況,並再次向司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檢察署及矯正機關查詢死刑犯有無聲請再審、非常上訴、大法官解釋、心神喪失及心理或智能障礙,最後並再向總統府確認均無申請或獲得赦免,方批准執行,已保障受刑人的人權。

不過法務部的說詞難以讓人信服,判決後19日內,怎麼可能有足夠時間提出釋憲非常上訴再審呢?不給受刑人救濟的時間,反過來說受刑人沒有提出救濟,反倒是迅速執行死刑剝奪了鄭捷救濟的權利!此外,有無聲請釋憲、非常上訴、再審之可能,不宜由法務部單獨認定,應該讓受刑人有機會經由司法確認,其實鄭捷的辯護律師已經著手於非常上訴的準備,且鄭捷案在偵查、精神鑑定的程序中,不能說完全沒有違法的瑕疵,是有機會提起非常上訴的。所以從鄭捷案我們再次學到一課,如果有人說司法是不受輿論影響的,有二個可能,第一,他可能是在跟你開玩笑,第二,他可能任職在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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