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姓婦人認為老醫師誹謗其名譽,要求公開道歉。潘姓婦人的人格權受老醫師踐踏,民法第195條有要求老醫師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以潘姓婦人要求老醫師必須道歉並無不妥,自不屬於恐嚇。
蔡姓老醫生今年1月透過婚友社介紹,與住在台北縣的潘女交往,同月底相偕出遊陽明山、金山,並在溫泉會館發生性行為。事畢後,老醫生認為潘女的陰道灼熱,他根據自己的執業經驗認定潘女應有性病,聯繫婚友社斥責「怎麼介紹一個有性病的給我」;潘女從婚友社轉告得知,相當生氣,認為老醫生惡意中傷、誹謗名譽,4月7日及14日分別寄2封存證信函,要求老醫生出面和解,否則將提告並到診所前開記者會。
老醫生接到存證信函,反而狀告潘女涉嫌恐嚇,板橋地檢署檢察官傳喚雙方到庭,老醫生自信滿滿陳述「依我執業40多年的經驗,陰道灼熱就是患有陰道炎」。檢方告知有無患病,應該經過醫療院所診斷,就算是患病也屬病人隱私,不得揭露,老醫生聽完後自知理虧,當庭打電話給婚友社澄清,並且同意賠3萬元與潘女和解。檢方昨天將潘女被控恐嚇案偵結不起訴。
該名七旬年紀的老醫生,依據其「臨床」上的經驗,認為潘姓婦女陰道灼熱,應為陰道炎。然而婦女是否有患陰道炎是否確有其事,此事仍為其私密之事,與公眾利益無關,依據刑法第310條第3項,老醫師所言仍然成立誹謗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潘姓婦人認為名譽受辱,要求老醫師公開道歉,否則就要到醫院召開記者會。因為潘姓婦人的人格權受老醫師踐踏,民法第195條有要求老醫師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以潘姓婦人要求老醫師必須道歉並無不妥,自不屬於恐嚇。
而誹謗罪是告訴乃論之罪,須告訴人主動向法院檢察署直接提告,或是主動向警局報案後移轉法院檢察署,且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若雙方已經達成和解,可以撤銷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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