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一名潘姓男子與易姓人妻發生外遇,2人還互傳大量鹹濕對話,內容提及「想插爆你下面」、「不能一直很大力,我真的會死掉」等字句,潘男應訊時否認犯行,並辯稱對話紀錄只是他性幻想的內容,以及用來自慰的一種方式,兩人並未真的性交」;法官認為,二人對話均圍繞在假設性話題,易女雖與丈夫道歉並表示不會在有下一次,但亦無法證明雙方有發生性行為且缺乏其他證據,因此作出無罪判決,但二人的對話內容雖不足確信有成立通姦罪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只能做出無罪判決,但侵害配偶權之部分丈夫令可尋求民事途徑。
(新聞摘自:三立新聞網)
刑法通姦罪要成立並且要被判有罪在蒐證上是一大困難,因為此種犯罪類型都是秘密進行,且「通姦」指性器接合,而刑法上的性交包含口交、肛交、指侵等定義範圍較廣,但實務上就「通姦」之認定有寬有嚴,有的法官會嚴格認為「性器接合」才有構成通姦罪,有的法官會認為縱然沒有性器接合,但通姦罪的立法意旨在維護家庭或夫妻生活之圓滿因此若僅有刑法上之性交仍成立通姦罪。前面已經說過通常通姦要被判有罪其實並不容易,因此如果沒有足夠的事證而告不成通姦的話還可依照民法之侵害配偶權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權要告成就相對容易許多,實務認定上只要雙方之社交行為逾越一般社交禮儀之範疇就可以成立侵害配偶權,例如親吻、擁抱、牽手、無正當理由共宿一宿等等,而法官就有無侵害配偶權其心證空間很廣,因此如果正宮在法庭上表現太過強勢並不見得對其訴訟有利。
本案例,易女的丈夫發現其妻與潘男在通訊體的鹹濕對話,氣得對雙方提起妨害家庭的告訴,惟本案承審法官認為潘男傳的訊息及易女的回覆內容均圍繞在假設性話題,無法排除為潘男性幻想(潘男:「如果一整天都不出門,一直做愛。你會反感嗎」、「有過幾次你真的被我X到快死掉?」;易女:「你這幾天真的太亢奮,是吃錯藥嗎」、「可以接受啊,你確定你現在很正常嗎」、「太多次,沒算過」),且亦無證據可以證明雙方確實有發生性行為,因此不構成刑法通姦罪。雖然刑事通姦罪不成立但此種對話內容已明顯超過一般社交範疇,要請求民事侵害配偶權請求損害賠償則是可以成立的。
屋主下逐客令3次,仍滯留2、3分鐘被判留滯住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