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最大的好處是讓當事人間不用經過漫長的訴訟程序,就能迅速確定債權債務關係,進而有效節省司法資源,但也因為法院就支付命令只進行形式審查債權人所提出的聲明及證據,而未進行實質審查,因此衍生出許多弊端,近來更有多起詐騙案件冒用支付命令,讓無辜民眾受害。因此,司改會建議,修法應將支付命令改為僅有執行力,沒有確定判決效力。
支付命令乃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例如:請求給付一定的金錢(例如:新台幣100萬元)、可代替物(例如:日月潭紅茶10斤)或有價證券(例如:股票)者,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透過法院督促債務人清償債務。所以支付命令最常運用在債務人欠錢不還的時候,例如:王先生向張小姐借款50萬元,並簽立借據,但還款期限到了,王先生卻沒還錢,這時候張小姐就可以寫支付命令聲請狀並檢附借據向法院聲請對王先生發支付命令。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的20日內沒有聲明異議,則支付命令確定,有等同確定判決的效力,就如同打完訴訟,之後債權人就可以依據確定的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若支付命令三個月內送達不到債務人,或是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在20日內聲明異議,則支付命令失其效力,債務人聲明異議部分則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需進行訴訟或調解程序。
支付命令一直是司法實務上節省訴訟成本的常見手段,最大的好處是讓當事人間不用經過漫長的訴訟程序,就能夠迅速確定債權債務關係,進而有效節省司法資源但也因為法院就支付命令只進行形式審查債權人所提出的聲明及證據,而未進行實質審查,也就是法院不需調查聲請支付命令的內容是否屬實,因此衍生出支付命令核發寬鬆、送達過程屢傳弊端等問題。近來更有多起詐騙案件冒用支付命令,讓無辜民眾受害,例如:詐騙集團先以法院名義連續寄發假造的公文給民眾,幾次後,民眾不加理會,詐騙集團再偽造文件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民眾收到後以為一樣是假公文,沒有在20日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又或是詐騙集團利用民眾法律知識不足,未即時提出異議,之後詐騙集團取得確定的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民眾的財產。在現行的法律制度上,這名無辜的民眾卻沒有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又因提起再審條件嚴苛,即便提起再審被駁回的機率也很高,程序上保障不周。
目前就修法與否仍爭議不斷,司改會認為支付命令問題不在程序簡便,而在效力絕對,又欠缺有效的救濟管道。因此,司改會建議,修法應將支付命令改為僅有執行力,沒有確定判決效力,且債務人提起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訴訟時,得聲請法院允許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以救濟。司改會建議有個過渡期,增訂舊法時期確定的支付命令得自新法實施起2年內提起再審,廢棄原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既能使當事人間的債權債務關係,能夠迅速、簡易確定,有效節省司法資源,若將支付命令效力修正為只有執行力而沒有確定判決的效力,將會導致債權債務關係長期不安定,屆時恐怕會引發大量訴訟湧入法院,不僅大量占用司法資源,民眾亦要經過曠日廢時的訴訟程序,投入許多時間及金錢成本,才能確定債權債務關係,恐造成諸多不便。所以如何在保有支付命令速迅、簡易確定的特色下,建立一套有效的救濟管道,將是日後修法與否的重點。
出名人將借名財產出賣,屬於有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