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今年度(民國104年)1月23日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之修正案,其修正重點有以下。
一、刪除十二夜條款:
為了防止「十二夜」悲歌延續,新法刪除第十二條中「經通知或公告逾12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得以宰殺」規定,未來各收容所禁止對動物施行安樂死,但若經獸醫師檢查患有法定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嚴重影響環境衛生之動物等嚴重影響公共安全情況,仍可有人道措施,預計將在2017年全面實施;此外,地方政府應配合中央做好零安樂死準備,並設法提高收容所的認養率。
二、獸醫得使用人藥:
由於目前動物用藥部分,因為「藥事法」規定人用藥不能供獸醫治療使用,將造成貓狗等寵物陷入「無藥可醫」的窘境,此次三讀條文則賦予獸醫師,在動物用藥不足時,可以人用藥品取代。此可參修正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治療動物疾病之藥物不足時,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人用藥物類別,得由獸醫師(佐)填入診療紀錄使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前項人用藥物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三、不得販售動物:
考量政府已將領養代替購買視為既定政策,因此新法明令「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除非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許可營業證照,才能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事業。若違反上述之規定,恐會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或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四、展演動物業須申請執照:
日前私人牧場動物明星河馬「阿河」因重摔致死,引發朝野立委重視,此次修法特地將展演動物入法,要求往後經營展演動物業者,必須向主管機關申領執照,而現行展演業者必須在新法上路一年內申領執照,違反者得課予最高15萬元罰金。
五、寵物食品源頭管理:
新法第二十二條之三也新增對寵物食品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的規範,未來除了需要向政府申報之外,也需要遵守包裝規定,違者將可令其回收下架。第二十三條之一也列出政府得會同相關機構進入寵物食品業者的營業、及相關場所進行檢查或抽樣,以保障動物飲食安全。
六、課予飼主責任:
新修正之動物保護法對飼主也增加了更多要求,如第五條有規定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之食物及二十四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
2.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
3.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4.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
5.以籠子飼養寵物者,其籠內空間應足供寵物充分伸展,並應提供充分之籠外活動時間。
6.以繩或鍊圈束寵物者,其繩或鍊應長於寵物身形且足供寵物充分伸展、活動,使用安全、舒適、透氣且保持適當鬆緊度之項圈,並應適時提供充分之戶外活動時間。
7.有發生危害之虞時,應將寵物移置安全處,並給予逃生之機會。
8.不得長時間將寵物留置密閉空間內,並應開啟對流孔洞供其呼吸。
9.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10除絕育外,不得對寵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
上述第10點即代表飼主不得任意幫寵物剪耳、割聲帶、斷尾等等。
綜觀此次動保法修法內容,2年後台灣不但將成為動物零安樂死的國家,更讓動物保護機制更趨近完整,杜絕不肖業者以及飼主殘害動物等行為,亦提供動物們一個友善、安全的家。
父或母一方取得監護權後,另一方卻不負擔扶養費,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