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懲罰稅」即將正式走入歷史!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今年5月夫妻報稅可「3選1」按最有利算法計稅。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夫妻薪資所得外其他收入須合併計稅,導致有民眾婚前、婚後收入雖未增加,卻因婚後與配偶非薪資所得須強制併計,導致適用較高稅率,長久以來被戲稱為「婚姻懲罰稅」。而今大法官696號解釋指出,讓此不公平情況出現逆轉,我國大法官認為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稅違反憲法平等原則,相關規定在103年1月20日失效。104年申報103年度所得稅時,應按新規定辦理。
財政部更進一步表示,在維持以「家戶」為綜合所得稅課稅單位前提下,修法使納稅義務人可在3種計稅方式中選擇最有利者適用。簡而言之,現在納稅義務人可選擇的綜所稅計稅方式分別有:一、各類所得全部合併計稅;二、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其他各類所得合併計稅;以及新增定之另一種計稅方式,使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各類所得全部分開計稅,等三種方式。
此外,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如果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依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財政部表示,如果納稅義務人和配偶因感情不睦或婚姻暴力等而分居,合併申報、計稅有困難,可各自辦理。此外,為防止為節稅而謊稱婚姻不睦,須有客觀不能同居、申報證據使得為之,例如取得家暴之保護令,或向法院申告分居超過6個月等才能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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