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肇事之刑事責任,由於媒體經常報導之緣故,大多知道酒駕者可能會有牢獄之災,至於民事責任方面,酒駕者本身對於被害人負有民事賠償責任,固不待言;但是酒駕肇事者以外之同車乘客是否必然毋須負責,則必須在個案具體認定。
日前,某甘姓男子深夜在新北市土城區一家卡拉OK店,與李姓女友和蔡姓友人喝酒,喝完酒後甘性男子要求同樣喝醉的李姓女友開車載他和蔡氏回家。返家途中,李女開著甘氏之轎車行經板橋區追撞前方機車,騎車的李姓男子被撞飛騰空落在轎車引擎蓋上,並撞破擋風玻璃,李男的機車則卡在轎車車頭底盤,由於李女本身也醉燻燻,當時渾然不知,繼續開車前行,李男躺在引擎蓋上,直至轎車前行十多公尺後才滾落,而李女則開了近一公里才感覺轎車底盤似乎有異物,下車才發現有機車,自覺肇事而報警。事後警方測出李女酒測值高達零點九一毫克,甚至比甘男的零點七一毫克還要高,因此判決李女七月有期徒刑確定。李男傷癒後向李女及甘男求償兩百多萬元,李女雖承認酒後開男友的車肇事,但因被求償金額過高,無力賠償;甘男則稱當時酒醉,不知發生何事,且車禍與他無關。最終,由於民事庭法官認定甘男在檢警偵查時承認要李女酒駕,而在民事庭時卻否認,因此未採信甘男的說法,認定甘男也要負民事連帶賠償責任。
一般民眾對於酒駕肇事之刑事責任,由於媒體經常報導之緣故,大多知道酒駕者可能會有牢獄之災,至於民事責任方面,酒駕者本身對於被害人負有民事賠償責任,固不待言;但是酒駕肇事者以外之同車乘客是否必然毋須負責,必須在個案具體認定。在本案中,民事庭法官認定甘男(非駕駛者之同車乘客)與李女必須負民事連帶賠償責任,主要是因為法官認為甘男與李女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因此必須連帶負責。 在法律論述上,所謂「連帶債務(責任)」,是指本案中之甘男及李女對於李男之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李男得對於甘男或李女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而言(參見民法第273條第1項),由於連帶債務人之責任重大,因此「連帶債務」之成立必須以「債務人明示同意」或「法有明文」時方得成立(參見民法第272條)。回到本案,由於法官認定甘男知悉李女當時亦已不勝酒力,卻仍授意李女駕駛其所有之車輛返家,對於酒駕一事甘男具有「造意人」之地位,其與李女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人」,因此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明文規定,甘男與李女必須對李男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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