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爭?談張顯耀洩密案法律問題

刑法第114條違背委任損害民國罪,必須是處理「外國」事務違背職務並「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才會構成犯罪,但兩岸關係特殊,兩岸事務是否算是「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疑有適用問題。

前言

報載前陸委會特任副主委張顯耀被控涉嫌洩漏國安機密,調查局依鑑定結果及相關事證,認為張涉嫌洩漏「機密」等級國安資訊給中方,「口頭與文件都有」,更嚴重的是他參與兩岸經貿等事務談判時,多次洩漏談判底線,損及國家利益,涉嫌觸犯可判處無期徒刑的刑法第114條「違背委任損害民國罪」。國家機密依程度不同,分為「機密」、「極機密」及「絕對機密」三類。刑事訴訟法規定,一般刑事洩密案件由一審地檢署管轄,涉及國安層級的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罪等案件由二審高檢署偵辦

國家主權的認定,影響適用的法條

但是檢方人士認為,該法條犯罪構成要件是受政府委任處理「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但兩岸關係特殊,兩岸事務是否算是「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疑有適用問題,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昨即表示,現在執政黨根本不承認對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外國,只認為是一個叛亂團體,因此「違背委任損害民國罪」對張不適用,除非高檢署贊成兩國論,或支持台灣獨立,才可能以這個法條追訴。若未成立該罪,將改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以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洩漏國家機密罪」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進行審理,但刑責最高僅為7年有期徒刑。 

近日除了「房東」吸毒案以外,占據各大報紙頭條的就屬本則張顯耀涉犯外患罪最熱門,因為涉及中共議題,但恐怕也只是雷聲大雨點小,張顯耀最終也不一定也會被判外患罪。刑法第114條是這樣規定的:「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必須是處理「外國」事務違背職務並「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才會構成犯罪,但是依照目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採「一個中國主義」,張顯耀將談判底線洩漏給中共,是否符合外國事務是最根本的問題,縱使法官改採「一邊一國主義」,張顯耀的洩密是否對中華民國造成損害,必須由檢察官舉證。如果採一個中國主義,張顯耀與中共談判就不屬於外國事務,不會成立刑法第114條違背委任損害民國罪,最後也僅會以其他刑責較輕的罪名加以訴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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