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審法新制於103年7月8日實施後,關於「非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的情形,人民遭行政機關、醫療機構的逮捕、強制拘禁,依提審法規定都可以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法院聲請提審,由法院專庭審查逮捕拘禁的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是否合法,如果認為不應逮捕拘禁,應即裁定釋放,以防止行政機關濫權。
提審法修正前
修法前的提審法及過去司法實務,普遍將聲請提審的對象侷限於刑事被告,使得保障人民免於受公權力非法侵犯人身自由的功能,幾乎難以發揮,提審法雖在民國二十四年即已制定,但根據統計,修法前,提審成功的案例相當少,在聲請提審的案件中,只有約百分之三因提審成功而重獲自由。為落實憲法第八條實質正當法律程序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人權的意旨,並體現司法院釋字第七O八號及第七一O號解釋,非因犯罪嫌疑被剝奪人身自由者,應賦予其得即時聲請法院審查的精神,因此大幅修正提審法。
新制於103年7月8日實施後,關於「非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的情形,例如移民署查獲非法居留外勞、因精神疾病或傳染病而被隔離治療,以及洪仲丘事件的軍方禁閉、悔過等,人民遭行政機關、醫療機構的逮捕、強制拘禁,依提審法規定都可以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法院聲請提審,由法院專庭審查逮捕拘禁的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是否合法,如果認為不應逮捕拘禁,應即裁定釋放,以防止行政機關濫權。
103年1月8日提審法所有條文
提審法新制&操作流程
家暴保護令放寬,非同居情侶也可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