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違規右轉撞騎士,稱有新證再提上訴

該案陳姓醫師,涉嫌開車違規紅燈右轉,撞倒31歲的陳姓機車女騎士。造成她無法站立、失語,及無生理期,終生須接受復健及24小時看護。失語的部份,符合刑法第10條關於重傷之各項規定。

紅燈違規右轉撞人,判賠1827萬元!知名醫院台北分院公關主任陳嫌開車違規紅燈右轉,撞倒31歲陳姓女騎士,造成她無法站立、失語、無生理期,終生須接受復健及24小時看護,台北地院判陳嫌應賠償陳女1827萬餘元,仍可上訴;刑事部分,陳嫌被依過失重傷害罪判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12萬元確定。本案也創下國內紅燈右轉事故的最高賠償紀錄。

陳嫌表示,當時是陳女擦撞他的汽車,因而重心不穩而頭部著地,並不是因他紅燈右轉所致,而且陳女所戴安全帽過小,血液又有酒精反應,不應由他賠償。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陳嫌撞人屬實,又違規紅燈右轉,為肇事主因,陳女安全帽並無過小的問題,她的血液酒精反應在人體正常自然值內,並沒有酒後騎車的情形。判決書指出,陳女車禍受重傷,法官綜合兩方的財產及損失,而做出以上判決。

法律評析

重傷程度與證據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該案陳姓主任醫師,涉嫌開車違規紅燈右轉,撞倒31歲的陳姓機車女騎士。造成她無法站立、失語,及無生理期,終生須接受復健及24小時看護。失語的部份,符合刑法第10條第4項第3款重傷規定:「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而無法站立,則符合刑法第10條第4項第4款:「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至於無生理期部份,若對生殖系統造成毀敗或嚴重減損,則可依刑法第10條第4條第5項論之。但若對生殖系統毫無影響,但卻對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的影響,則符合刑法第10條第4項第6款。該陳姓女騎士,身體有多處傷害符合重傷的定義,陳姓醫師應被論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過失致重傷罪:「過失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而陳姓女騎士可以依刑事附帶民事程序提出損害賠償,其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而陳姓醫師於第一審敗訴後辯稱:「目前手邊有新的證據,顯示當時對方血液檢測中含有酒精濃度,將會再上訴。」若陳姓男子手邊的新證據,是在判決宣判時(刑事)或言論辯論終結時(民事)就已經存在的證物,陳姓男子故意作為下一審級才要提出的攻擊或防禦方法或者因為疏忽或怠於不提出,此時此新證據即受既判力遮斷效所遮斷,不能再提出


但是最近實務認為,如果發現時點在於宣判之後,此時仍然在上訴後的新審級提出該新證據,不受既判力遮斷效所排除。而縱使前者那種情形無法再提出新證據,若有發現新證據,仍然可以提出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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