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醫師法第28條:「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
日前有民眾向媒體指控,在台中縣開精舍的蘇姓男子宣稱能以「靈療」方式幫人治病及消除業障,趁機向民眾詐騙錢財。臺中地檢署獲悉後,旋即由檢察官指揮派員深入追查,經連日來完成搜證後,分別前往臺中縣東勢鎮及彰化縣彰化市執行搜索,當場查獲蘇姓主嫌及二名助理共三人到案,現場並扣得電療機3部及醫療器材1批,全案依違反醫師法罪嫌移送偵辦。
而該案假醫師若有如案例所云,要病人要看病須先繳加入功德會的入會金2400元,且向病患稱其有冤親債主纏身,以藉故詐財的情事。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設計公司或廠商故意違反合約規定,該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