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債務清理-聲請清算總債務608萬元,法院裁定免責

案例事實
委託人 | 陳小姐 |
案件結果 | 總債務6,083,801元,法院裁定免責 |
受任律師 | 楊永吉律師、張思涵律師 |
債務人既已經法院裁定終結清算程序並確定,且又查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前段或第134 條各款所定之事由;本件債務人自應予免責。
陳小姐積欠8家銀行、2間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原本有工作聲請更生程序但獲得法院裁准開始後,失業在家照顧二名未成年子女,每月只領有殘障津貼3,628 元。
律師解說建議清算程序
無業或入不敷出,透過聲請清算免除債務,獲得重建人生的機會。
法院判決總債務6,083,801元,法院裁定應予免責
債務人既已經法院裁定終結清算程序並確定,且又查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前段或第134 條各款所定之事由;本件債務人自應予免責。
參考條文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133、134條
相關文章連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