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債務清理-聲請清算總債務608萬元,法院裁定免責

案例事實

委託人陳小姐
案件結果總債務6,083,801元,法院裁定免責
受任律師楊永吉律師、張思涵律師

債務人既已經法院裁定終結清算程序並確定,且又查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前段或第134 條各款所定之事由;本件債務人自應予免責。

陳小姐積欠8家銀行、2間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原本有工作聲請更生程序但獲得法院裁准開始後,失業在家照顧二名未成年子女,每月只領有殘障津貼3,628 元。

律師解說

建議清算程序

無業或入不敷出,透過聲請清算免除債務,獲得重建人生的機會。

法院判決

總債務6,083,801元,法院裁定應予免責

債務人既已經法院裁定終結清算程序並確定,且又查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前段或第134 條各款所定之事由;本件債務人自應予免責。

參考條文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133、1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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