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聲請人積欠6家銀行、4間資產管理公司及國民年金保險費之債務,擔任作業員每月收入約22,000元,無勞保投保資料,未受有社會福利給付,名下有一部機車及2張保單保單價值共約406,787元。
機車及保單價值共406,787元不用拍賣及解約
債務金額
期數
月付金
清償比例
4,284,142元
180期
23,800元
100%
920,448元
72期
12,784元
21.49%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64、64-1、64-2條
總債務322萬 全部不用還了
原債務840萬,更生後分六年攤還只要125萬
快點進來看 888萬債務一筆勾銷
民事商事-合夥人過世繼承人不認帳,獲判應連帶給付9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