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老翁過世後留下房屋與現金等總值逾3億元遺產,生前曾口頭告訴5名子女及長孫也可分遺產,經討論決議給長孫500萬,但長孫康男卻遲未拿到,懷疑爸想侵吞500萬元遺產,憤而對父親提告侵占,但父親則表示並非不給兒子500萬,而是要等房產賣出後再給,也考量兒子精神狀況不穩且有前科,擔心兒子拿到錢會亂花。檢方除將釐清遺產流向,也將調查康姓老翁是否有留下遺囑,因為長孫並無繼承權,除非預立遺囑否則只能依法由配偶或子女均分。
(新聞摘自:三立新聞)
遺產分配必須以法定方式訂定遺囑,因為遺囑是要式行為,必須一照法律所規定的程序、格式才會有法律效果,否則就必須依照法律規定依法定繼承方式及比例繼承遺產,而法律規定的遺產繼承順序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其順序為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所以如果有第一順位都還有繼承人後順位的就沒有繼承權,而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就本案例來說,爺爺過世,爸爸就是繼承人,若爺爺過世時爸爸已經不在世,此時孫子才有繼承權。
而遺囑原則上都必須以書面作成(自書遺囑、公證遺囑、代筆遺囑)只有例外情形法律才承認口述遺囑的效力,依民法第1195條規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1.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2.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須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主要在於防止錄音帶內容被他人增刪竄改,且以錄音帶、錄影帶或錄音筆錄音均可。)
條文中所謂「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須遺囑人主觀上認為自己將死,客觀上亦有死期將近之相當事實。其他特殊原因例如戰爭或交通斷絕,交通斷絕可能因傳染病、颱風、地震等原因而形成。「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口述遺囑之方式較其他遺囑簡便許多,因此容易偽造,為避免口述遺囑之輕易作成,故要求除須具備生命危急或交通斷絕等特殊情形之外,並要求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始得為口授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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