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人張三娘子,隱喻淫蕩算公然侮辱

罵人張三娘子,意指背夫偷腥、人盡可夫的淫蕩婦人,屬辱罵對方品德操守淫蕩、不知檢點,與娼婦一般,的確已明顯貶損他人聲譽,已構成公然侮辱罪的侮辱行為。

台灣大學中文研究所女學生李行之,去年在PTT BBS(批踢踢實業坊)婚姻看板討論區,閱覽江姓女子PO文「離婚後,再婚的觀感」,立即以BBS戰神為名,回應以「張三娘子」等字眼,江女怒控她公然侮辱;法院認定,張三娘子是指背夫偷腥、人盡可夫的女子,遂判李女罰金8000元。

法律評析

隱喻謾罵也會成立公然侮辱

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第1項是普通公然侮辱罪,法定本刑可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案在公然的要件上應無爭議,主要是行為人的侮辱行為是否已使江女產生難堪狀態,「張三娘子」的典故源自清朝小說《醉春風》,意指背夫偷腥、人盡可夫的淫蕩婦人;李行之發表張三娘子後,繼續PO文「又要當婊子」等文字,均屬辱罵對方品德操守淫蕩、不知檢點,與娼婦一般,的確已明顯貶損江女聲譽,因此本罪應該成立,法院亦判李女罰金8000元。此外,江女尚可進行民事求償,主張李女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就江女名譽受損部分賠償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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