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夫乙妻為雙薪家庭育有一子,甲夫婚後將薪水全數交由妻子管理,沒想到結婚20多年來,乙累積個人資產高達2900萬元,甲卻僅有118萬元,甲懷疑對乙在外有小王,並對乙有言語及肢體之暴力,乙因此訴請離婚並請求精神損害賠償50萬元,甲則表示婚後薪水全數交由乙管理,乙在20多年來個人資產累積制2900萬元,自己僅存118萬元,雙方財產相差甚鉅因此向法院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夫妻離婚時最大的兩個問題就是夫妻財產的剩餘分配以及小孩監護扶養的問題,原則上結婚前或婚姻期間要改成夫妻財產分別制須定訂書面契約並向法院登記始得對抗第三人,但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1.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2.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3.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4.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 改善時。 5.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6.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7.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
最重要的問題則是夫妻財產分配時的計算方式為何?有哪些可以算入共有之財產哪些不得算入屬於夫或妻之個別財產?以下分別說明之。
‧夫妻財產分配之計算方式為:先各別計算夫、妻之婚後淨資產(婚後財產-負債)再計算夫、妻婚後財產的差距/2。
‧不計入婚後財產:1.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2.慰撫金。3.專供夫或妻各人使用之物。4.夫或妻職務上必須之物。5.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其為特有財產者。6.為履行道德上所為的相當贈與,3~5項屬於特有財產適用夫妻財產分別之規定。
另外,若夫或妻一方為減少剩餘財產的分配,而於法定財產消滅前5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所以並非在離婚前移轉名下不動產、動產、贈與或解除保單到他人名下就不列入婚後財產計算。
以本例來說(以下財產之數額皆非真實,僅為講解案例所假設),甲夫主張:婚後每月所得全部交予乙妻,但甲夫財產僅為118萬元而妻子的財產卻高達2900多萬元,乙妻名下有15張保單、不動產1600萬元、6銀行帳戶(其中A銀行帳戶為股票投資其戶頭金額為32萬元)、價值150萬之汽車、價值5萬機車及價值3萬捷安特腳踏車,且在乙妻向法院聲請暫時保護令又撤回於該期間將壽險保單解除獲得4百萬元並匯入其母之名下,顯見乙妻係為夫或妻一方為減少5年內處分應追加計算於婚後財產,乙依雙方婚後財產差額分配給付(2900-118)/2=1391萬元。
乙妻則主張:雙方離婚不動產為其母所贈為無償取得財產不應列入婚後財產;將壽險保單解除獲取之4百萬元係為償還房屋裝潢費由其母代墊;A銀行帳戶不應列入婚後財產計算,因為該帳戶專供其胞弟丙投資所用與其無涉;其中400萬元為婚前受贈,不應列入婚後財產;機車是小孩的代步工具並非乙妻所有,乙主張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數額應為(2900-1600-400-400-32-5)/2=231.5萬元,甲對乙之債權應為231.5萬元。
法院採信乙之不動產為其母所贈不列入婚後財產計算,而400萬元的債務乙並無法提供相關裝潢之相關單據證明及匯款紀錄,故400萬應列入婚後財產計算;自A銀行之交易紀錄確僅為買賣股票所用之帳戶,且乙106年的所得稅收入中尚未有股票收入,於此該帳戶非乙之財產為有理由,因此不列入婚後財產計算;乙主張婚前受贈400萬元之資金流向不明,乙亦未證明該項資金存於哪一個財產中,故此主張無理由;機車為其子的代步工具僅為使用人,不影響其所有權認定歸屬,機車價值5萬元計入婚後財產計算。因此甲婚後財產為118萬元;乙婚後財產(2900萬元-1600萬元-32萬元)1268萬元,夫妻剩於財產分配=1268萬元-118萬元=1150萬元;1150萬元/2=575萬元,2,甲夫可請求之債權應為5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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