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這些被害男子有與16歲的陳姓少女約定合意性交需付款,則為「性交易」。被害男子則可依同法第22條第2項:「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飛來豔福不是福!新竹市自7月起連續傳出少女設局仙人跳案件,新竹地檢署昨天指揮新竹市警局,逮捕主嫌謝嫌與11名共犯,檢警查出謝嫌等人以K他命控制少女設局仙人跳,得手至少6起,被害人如有不從則痛打成傷再押往取款,手段凶殘。30歲的金融業黃姓男子日前在交友網站上,認識一名自稱姓孫的女子,少女說心情不好,約他喝酒聊天,兩人到汽車旅館喝酒。少女假裝打電話給家人,卻闖進6名男子,搶走黃某手機,接著逼他簽下100萬元本票,黃某拒簽被痛打一頓。
一名25歲的徐姓商人也被以類似手法逼簽200萬元本票;竹科某江姓工程師還被痛毆頭部,連重型機車都被騎走。警方明查暗訪,發現全案都是由主嫌謝嫌設局。謝嫌坦承,因積欠職棒賭債,走投無路才會與同夥共謀仙人跳,從6月以來得手6起,獲利約100萬元。全案依兒少性交易、毒品、強盜、組織犯罪等罪嫌,移送新竹檢方偵辦。
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條明定「性交易」的定義:「本條例所稱性交易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若當初這些被害男子有與16歲的陳姓少女約定合意性交需付款,則為「性交易」。被害男子則可依同法第22條第2項:「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而謝嫌這11名嫌犯涉嫌用K他命作為引誘陳姓少女與人性交易的工具,符合同法第23條第1項:「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而若有以此為營利行為,則觸犯同法第23條第2項:「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而謝嫌等人利用仙人跳來威嚇被害人必須簽本票,不從,就要打他。此告知未來惡害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46條第2項恐嚇得利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而若有毆打被害人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而若有毆打到被害人不能抗拒之後,再將他的機車騎走,或其他財物拿走,則成立強盜罪,因本案闖入男子有六人,符合「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論以加重強盜罪,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謝嫌組成仙人跳組織,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而k他命(Ketamine)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列管的第三級毒品,謝嫌以k他命控制十六歲女子進行仙人跳,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7條第3項:「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而該案少女年僅十六歲,為未成年人,依據同法第9條:「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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