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新店「永保安康」社區大樓氣爆事件發生後,欣欣天然氣公司總經理李清國昨親赴永保安康社區致歉,承諾災損全賠,每戶發放慰問金2萬元生活津貼,但受災戶對於欣欣天然氣賠償態度有不同見解。受災戶中,欣欣天然氣已與44戶談妥和解,有8戶因家中受災較嚴重,沒有當場和解。陳姓受災戶透露,欣欣天然氣表示每戶現場最多就是發10萬元,包含慰問金和生活津貼2萬元,但他表示,家人在氣爆當天遭濃煙嗆傷,恐懼和害怕的精神損害,和家中的財物損失,他估計超過10萬元,如果當場和解,是不是就代表不能追究他們的刑責?另一位林姓受災戶說,他們當然知道欣欣天然氣是來和解的,不過家中幸運沒人傷亡,財損也算輕微,當然希望盡快解決、修繕家中物品,回復平靜生活。
提到和解,最常令人想到的就是發生車禍事件,或是民眾與企業主發生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時,會在私下簽立和解書,內容經常會加註一條:「放棄民、刑事訴訟權利」,如果就此達成和解,受害人事後還可以再提起民事訴訟另行求償或是提出刑事告訴嗎?若加害人未履行和解協議,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名下財產進行賠償嗎?
和解可分成「訴訟上和解」及「訴訟外和解」兩種。訴訟上之和解,可以產生終結全部或一部民事訴訟的效果,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之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因此訴訟上和解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倘若當事人一方反悔,不遵守訴訟上和解之協議,可以持和解筆錄向法院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至於訴訟外和解也就是當事人間私下成立的和解,只有民法契約的效力,若當事人一方於事後反悔拒不履行協議,當事人無法憑和解協議,向法院聲請對另一方為強制執行,尚須經由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法官判決命對方履行;而甲乙第二次之和解協議是在法官面前作成,且經由法院作成和解筆錄,此即為訴訟上之和解。
民眾在成立私下和解時,會在協議書中註記雙方放棄刑事、民事訴訟權利,若因此達成和解,會使當事人喪失民事求償的權利,也就是事後不可以再透過法院求償。放棄刑事訴訟權利的部份,是指放棄刑事告訴權,若是告訴乃論之罪,例如過失傷害罪,受害人就不可以再提出刑事告訴;若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例如業務過失致死罪,檢察官仍得就有犯罪嫌移之人進行訴究,使其負起刑事責任。
以本次新店氣爆事件為例,受災戶在和欣欣談和解或理賠時,若是要求住戶簽立「同意和解」或「放棄其他民刑事訴訟」等權利的書面契約,住戶就不可以再進行民事訴追,但是因該次事件造成2人死亡,涉及業務過失致死,受害者家屬及檢察官仍得依法偵察相關人員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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