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概述:
今年以來虐童事件頻傳,幾乎不到一個月就有一件爆發,立法院關於虐待幼童發育罪加重罪責修法已在108年5月10日三讀通過,108年5月31日生效,上月22日台中市太平區傳出疑似兒虐事件,1歲女童至今仍昏迷不醒,今年以來虐童事件不斷的發生,有直播主號召鄉民到郭姓保母大樓租屋處樓下包圍,愈近深夜聚集人數愈多,至午夜已逾300位民眾,大家痛心又痛恨,據了解,保母的丈夫是警察,鄉民擔心會辦案不公,在外大喊「出來面對」、「司法已死」、「檢察官拘提惡保母」等,而太平警分局,緊急派出員警,力勸民眾離去直到凌晨才人群才散去。
(新聞摘自:自由時報)
關於虐待幼童發育的處罰規定剛在108年5月31日生效,本次修法除提高法定刑還增訂第3項加重結果(凌虐致重傷或致死)的刑責,刑法第286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法前,凌虐致重傷或致死的加重結果並未規定,因此若是凌虐致重傷或致死僅得依傷害致重傷或傷害致死罪來科刑論處。若依照新聞提供的資訊,該名幼童是在6月21日被凌虐致死,6月22日才爆發若保母是在新法生效後有涉犯妨害幼童發育罪即適用新法來論處。
褓母的丈夫事警察,會影響辦案公平性?
檢察官是主要啟動偵查、調查證據並指揮整個辦案過程,而刑警為輔助角色,因此警察對案件的進行本身不會有影響力,而此事件女童變植物人,重傷害的結果存在,且是在保母照料下發生的,檢察官就有追訴的義務(發現真實),不會吃案也不可能不辦,刑法規定有追訴權或處罰犯罪之公務員如果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為檢察官追訴犯罪是刑事訴訟法所規定,在追訴犯罪並沒有裁量權,只要符合追訴要件檢察官就要啟動偵查犯罪。而檢察官一直都沒有沒拘提不代表檢察官吃案,拘提並不是處罰犯罪嫌疑人,僅是一種促進案件順利進行的強制處分,因此,拘提並不表示受到刑事處罰,在判決確定前,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是無罪的。
直播主揪鄉民到保母住家包圍砸雞蛋怒罵保母討公道,附近的居民表示雖然能理解鄉民的不滿,但因為深夜這些脫序舉動不僅嚇壞他們的孩子也打擾他們作息,參與的網友很可能都構成公共恐嚇罪刑法第151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當然這些行為我們可以理解是對司法的不信任而發動「私刑正義」,但值得思考的是私刑正義真的是就會真的正義嗎?有認為法律只保護有錢有權的人,存在階級制,但私刑正義會不會也有階級問題呢?有錢的人一樣可以請黑道幫他們討公道討正義,財力不夠的人則可能要期待有沒有那個運氣讓自己的不幸被爆發出來獲得他人的幫忙討公道。
罵女童太色還捏鼻,師公然侮辱遭判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