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男友自居,恐嚇直播主遭判拘役

徐姓男子前年透過網路直播節目,結識陳姓女主播,並在虛擬世界內贈送愛心、禮物,男子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相約見面,徐自認為陳是自己的女友,沒想到去年5月開始,直播主避不見面,氣得徐打電話騷擾、住家站崗,還傳訊「要把我當神經病,你說神經病會做什麼事情!」士林地院審結,認已造成直播主心生畏懼,依強制未遂罪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可上訴。

(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

法律評析

現今社會越來越多恐怖情人的新聞出現,而被害人遇到了該如何自保呢

已傳達對被害人「惡害的通知」,足以造成「心生恐懼」程度,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恐嚇罪的行為是指恐嚇個人的威脅行為,即是以將來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而言,不管是以言語或是舉動,只要足以使人生畏怖心就有可能構成恐嚇,不以發生客觀上危害為要件,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來衡量。

要注意的是,恐嚇行為必須是行為人以不法的惡害通知他人,使被害人心生畏懼,所以若是以正當合法的事由通知他人,雖然他人心生畏怖,也不能成立恐嚇罪。例如阿明對債務已屆清償期仍不還錢的小美說,再不還錢要訴請法院處理,小美即使心生恐懼,阿明的行為仍不構成恐嚇。

被害人切記:遇上無法承受的威逼行為,記得手機截圖或者拍照,錄音錄影等,或提供證人,將恐怖情人加害行為記錄下來,成為證據,才能妥善保護自身權益。

被害人另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恐怖情人賠償損害

恐怖情人的行為不只可以刑事處罰相繩,除了刑事訴訟程序之外,被害人如若因該舉動造成精神莫大的損害,亦可透過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賠償非財產上的損害(精神慰撫金),可以考量自己因此事件之損害及精神上受痛苦之程度,來定賠償之金額。但法律有規定,透過民事訴訟主張有利於自己之事實者,就事實負舉證責任,所以被害人在請求損害賠償時,也必須證明:1、恐怖情人有故意或過失的侵害行為。2、恐怖情人的行為造成被害人的損害。3、被害人的損害。

建議民眾在遇上不知該如何處理的案件時,可先尋求身邊專業人士協助。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