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嫌涉嫌求愛不成,而偷走他單戀已久女子的內衣物,以滿足癖好。依據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追不到佳人,就讓她沒有內衣褲穿?大學畢業的蕭姓銀行職員,追求女同事小莉被拒,竟2度潛入其住處偷內衣褲與絲襪,他13日深夜被捕後,警方在他住處取出已發臭內衣褲,另有數件內衣褲還晾在窗戶上,他宣稱偷竊動機是吵架報復惡作劇,不是戀物癖。
(一)蕭嫌涉嫌求愛不成,而偷走他單戀已久女子的內衣物,以滿足癖好。依據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二)至於若換不同情形,比如說:蕭嫌將該女內衣褲偷完之後,又換回原位,因為他沒有意圖自己不法所有的意圖,為使用竊盜。使用竊盜在我國實務上諸多判決認為不是竊盜,因此不處罰。但判決不是判例,沒有很高的拘束力,只有對該個案有拘束力,法官若要做不同認事用法的解讀,並無不妥。而該案蕭嫌為了偷竊該女內衣褲,而潛入該女住居,涉嫌觸犯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居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但若為竊盜方便之目的,用竊盜罪處罰即可,侵入住居遂變成不罰之前行為。(而若是使用竊盜的情形,因為他的意圖不在竊盜,雖對竊盜無法論處,也可以依侵入住居罪處罰。)(三)而若蕭嫌有特殊性癖好將身上體液遺留在該女的內衣褲之後又放回去,或許可以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污濕他人之身體、衣著或物品,而情節重大者,處新台幣壹千五百元以下罰鍰。」該女可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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