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人因欠債喪命?—認識合法討債之「強制執行」

44歲黃姓男子疑因1起債務糾紛,24日凌晨與3名男子相約談判,雙方前往北市和平西路1處民宅,但不知何故爆發激烈衝突,黃在過程中疑遭3人活活打死,全案正由萬華警方調查中。

(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

法律評析

欠債還錢,雖是天經地義,但遇上不願還錢的債務人時,也要當個理性的債權人,以合法的方式滿足自己的債權。

強制執行的發動

債權人要進行強制執行,首先要先取得執行名義。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

    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

    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取得執行名義的管道大概可分為二大類。

一為藉由訴訟程序取得執行名義(打官司),另一為藉由非訟程序取得執行名義(不藉由打官司,其種類繁多,例如,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本票裁定、確定的支付命令、公證書之作成等等)。

取得執行名義後,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了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1、2項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實現之權利。」「書狀內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本法所定其他事項。」

即使手握執行名義,若沒有向法院主動提出聲請,程序是不會開始的,債權人應在聲請書狀上載明要執行的標的物,還有聲請執行之事項(即債權人欲請求實現的權利),向有管轄權之法院遞出強制執行聲請狀。管轄法院依強制執行法觀之,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債權憑證

若債務人根本毫無財產,或是財產已經遭其他債權人執行完畢,這時執行債權人只能依照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1項從法院民事執行處取得「債權憑證」,證明自己對債務人是有債權存在的,日後如發現債務人有財產時,可再向法院聲請一次強制執行。

談錢傷感情,要走訴訟程序更是耗神,不管是借款人或是貸與人,在成立借貸契約前都應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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