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王姓男大生出門時未將延長線插頭拔掉,導致電線走火,居住樓上的黃姓婦人因吸入大量濃煙窒息身亡,事後經消防單位鑑定,研判是因為延長線的電線線路劣化、絕緣包覆破壞,造成電線走火,引燃屋內可燃物而導致火災。因此,檢察官認定王男出門疏未拔掉延長線插頭,平時又沒妥善保養延長線,起訴王男涉犯過失致死罪。一審法官採納檢方認定,將王男判刑8月,但王男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法官認為,將電源線一直插在插座上是常態,且雖然王男對自己房間中的電器用品有維護的義務,但檢方沒有辦法證明王男使用電器時是否有不當行為,因此難以認定王男在這部分有過失,改判王男無罪確定。
然而在民事部分,民事庭法官認為王男有義務維護設備安全,且王男應該知道使用延長線時必須定期查看、檢修,以免發生短路、過熱等故障,但如今卻因電線走火而導致黃婦窒息死亡,王男確有疏失,因此民事部分一、二審都判王男須賠償黃姓婦人的家屬共314萬餘元,仍可上訴三審。
<引自東森新聞>
本件涉及過失致死罪,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形,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本罪為非告訴乃論罪,原則上就算家屬不提起告訴,檢察官還是會依法偵辦,不過仍建議家屬要提起告訴,以免案件遭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時,無法提起再議,或是法官判決無罪時,家屬無法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
關於被害人家屬向王姓男大生請求民事賠償的部分,可以透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索賠,相關流程圖示如下:
須提醒注意,有些案件因為案情複雜、調查證據時間冗長,導致被害人家屬遲遲未能等到檢察官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但民事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時效只有2年,若檢察官偵查時間過長,被害人家屬仍應在2年之內另行提出民事求償或調解,以免超過時效。
類似的憾事發生時,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都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但透過打官司尋求賠償,往往曠日廢時,且有可能待取得勝訴判決時,加害人早已脫產而無從獲得彌補,此外,被害人往往高估賠償金額,實際上法院判的經常無預期的多。如果雙方能藉由和解或調解的程序,依然不失為較有利的解決途徑。傷痛會隨著時間過去而淡化,倘若能用最短時間取得可接受的賠償金額,或許是一條可選擇的方式。(天秤座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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