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新竹一名工程師,十多年前冒雨騎車返家,撞到逆向停在路邊卸貨的貨櫃車板架,造成右眼球破裂失明。當事人對貨櫃車司機提出業務過失重傷害刑事附帶民事告訴。儘管肇事司機官司審理中已經死亡,其家屬也已經辦理拋棄繼承,法官最後判雇主和工廠仍需賠償蔡姓工程師四百七十多萬元。
當發生車禍導致人身傷亡時,受害人在就醫並療養一段期間後,可以先向鄉鎮市公所聲請調解,檢具醫療費用收據、看護費用收據、就診搭乘計程車的收據、因傷不能工作的損失證明,以及修理汽機車的收據等,跟肇事者以及保險公司商談理賠事宜,但調解不可能盡如雙方所願,而且往往都是就精神慰撫金以及後續醫療、復健、看護等費用產生歧見。調解不成時,受害人後續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或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依民法規定,因他人的侵權行為受有損害之人,可以在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之人時起2年內提起民事訴訟求償;因為肇事者尚涉及過失傷害、過失致死(告訴乃論之罪)的刑事責任,受害人必須在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起刑事告訴,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好處是不用繳納裁判費,而且在審理刑事犯罪時,檢察官會蒐集相關證據資料,這些資料也可以供民事庭法官參考,避免被害人花費時間舉證,特別是雙方的過失責任釐清這部份。
但是缺點在於先進行刑事再移到民事庭會耗費較多時間,被害人應留意避免超過民事2年的求償時效,第二個缺點是刑事附帶民事只能請求因犯罪而受有損害的部份,也就是只能請求過失傷害(過失致死)人身傷亡的損害,至於汽機車毀損的部份,因為刑法不處罰過失毀損,不能在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求償,必需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時點,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在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在收到檢察署「簡易判決處刑書」的情況,就是指檢察官已經起訴了,此時就可以寫書狀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是也因為簡易程序判決較一般刑事訴訟程序快速,可能在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後的幾天內,法官就會下判決了,一旦收到判決書後,除非提起上訴,否則因為刑事訴訟程序已經終結,就無法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建議當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時,立即向法院遞送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並在書狀中註明偵查案號及原承辦書記官股別,分案後法院會自行分配給承審法官。
附帶一提的是,因為進入訴訟程序會耗費雙方當事人一定的工作時間、往返交通等,不論是刑事或民事,檢察官及法官都會在開庭前先移送調解,民事訴訟法並規定車禍事件強制先行調解。
<成功案例>
視線死角,大客車內輪差壓斷婦人手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