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借錢還錢的法律關係,我們稱作消費借貸契約,也叫做要物契約,法律上只要還「實際收到」的錢就可以了。另外,倘債權人有委託代理人代為收款,則由於代理人是取得債權人之授權,故債務人若向其代理人為清償,即生清償效力。
謝先生因資金週轉困難,而向陳小姐借款100萬元,雙方簽了一張100萬元的借據,不過陳小姐實際上只匯款了95萬元到謝先生的帳戶,將5萬元充作借款的利息。嗣後謝先生因為清償困難,只能分期陸續還,陳小姐不耐久候,於是找了黑道兄弟去跟謝先生討債,謝先生在一年中不斷拼命籌款,終於陸續拿了100萬元給兄弟,豈料兄弟只把其中的40萬元拿給陳小姐,其他據為己有,陳小姐不滿,認為謝先生還有60萬元沒還,持借據向法院提告,謝先生認為自己到法庭跟法官講清楚就好了,豈料法官只開一庭就宣判,判謝先生要還60萬元給陳小姐,謝先生訝異又不滿,透過諮詢電話找到本所律師,來所尋求協助。
許多民眾認為自己只要到庭跟法官講清楚,法官會仔細去調查事實,還自己清白,但實務運作並非如此,法官何償不想下正確的判決呢?但實際上力有未逮,一個法官手上尚未審結的案件,至少7、80件以上,每次開庭也大約只有20分鐘,而我們民事訴訟是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意思就是訴訟的當事人要自己從法律、事實上答辯,並自己提出舉證的方法,且最好用書面把重點呈現給法官,法官才有足夠的資訊去做出正確的判決,如果這些事情沒做好,最後可能就會得到不利的判決,所以民眾不要小看民事案件,能事前諮詢律師,或委請律師協助,才是最好的。
楊律師為謝先生分析案情後,本案主要的爭執點有兩個,第一點就是究竟謝先生要還100萬還是95萬?第二點則是陳小姐只收到40萬元,其他兄弟自己私吞的60萬,到底謝先生算不算還錢了?
借錢還錢的法律關係,我們稱作消費借貸契約,也叫做要物契約,法律上只要還「實際收到」的錢就可以了!如果有約定利息的話,計算利息的本金數額也是要從「實際收到」的錢來算。從陳小姐匯款給謝先生的明細來看,確實只收到95萬元,所以並沒有還100萬元的義務,只要還95萬元就可以了。
我們法律上有一個「代理」的概念,因為事事不可能都由本人去做,不管是黑道兄弟或是討債公司,都是債主委託的代理人,討債公司能向債務人收取還款,就是獲得了債主的授權,所以債務人把錢交付給討債公司時,就等於是已經還債主錢了,發生清償的效力,所以謝先生既然已經交付了100萬元給陳小姐委託的兄弟,對陳小姐來說,就是已經獲得了100萬元的清償款項,而兄弟把錢私吞了,這是陳小姐要去跟兄弟追討的,跟謝先生無關。
所以可以得到一個結論,謝先生已經清償了全數欠款,甚至多還了5萬元,楊律師為謝先生提出上訴,請求高等法院廢棄原判決,改判謝先生不用再清償。
二審法官審理後,檢視雙方的匯款紀錄,以及謝先生和兄弟之間的line對話,認定謝先生確實已經將100萬元交付給兄弟,而陳小姐也無法否認她與兄弟的關係,二審法院判決廢棄地院的判決,改判駁回陳小姐的請求,謝先生不用再多還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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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82號判決:「金錢借貸契約係屬要物契約,故利息先扣之金錢借貸,其貸與之本金額應以利息預扣後實際交付借用人之金額為準,該預扣利息部分,既未實際交付借用人,自不成立金錢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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