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漁夫討海拉拔3名子女長大成人,晚年眼盲多病,未料擔任民航客機機師、月入22萬元的女兒竟長年搞失聯,不盡扶養義務;基隆地院法官認定,林女經濟狀況遠優於兄姊,判她須負擔父親的一半扶養費,按月支付父親9577元至死亡為止。
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第1117條則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但直系血親尊親屬則只需不能維持生活時即可向子女請求扶養,不需無謀生能力,如果自己有財產可以維持生活,就不能向子女請求扶養。
親屬間的扶養義務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民法第1119條);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民法第1116條)。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指個人生活之全部需求而言,舉凡衣食住行之費用、醫療費用、休閒娛樂費等,均包括在內。扶養之程度,則分為生活保持義務及生活扶助義務。父母子女、夫妻間之扶養義務,為生活保持義務,子女、夫或妻身為扶養義務者雖無餘力,亦須犧牲自己而扶養對方,只有在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時,得減輕其義務(民法第1118條規定)或無扶養能力(例如自己也重病在床)時,得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兄弟姐妹間之扶養義務,則為生活扶助義務,須因一方有特殊情形不能維持生活,他方始負扶助之義務,且負扶養義務之人如果會因為扶養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可免除扶養義務。
經濟能力較佳者,要負較多的扶養費
本案是父母向子女請求扶養,雖然林女主張小時候被父母虐待,要求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但林女卻無法舉出具體的事證,而父母現在確實多病纏身,目前的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且林女薪水優渥,多年來未曾負擔照顧父母的責任,且非無扶養能力或會因扶養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因此法院依照林女與兄姐的生活情形及經濟能力,判決林女須共同按月負擔父親的扶養費至父親死亡為止,且金額較其他手足高。林女的兄姐則尚可依不當得利向林女請求過去幾年應負擔而未負擔的照顧父母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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