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概述
桃園市姜姓男子2年多前因職棒簽賭,一夜輸了120萬元,相當於他3年的薪水一夜輸光,他沒錢還,2個多月後被林姓組頭在街上堵到,押他到咖啡館逼迫簽下償債本票,再把本票轉給第三者潘姓男子,由潘以借貸名義追討,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姜姓男子認為這筆債是賭博積欠,與潘姓男子並無債務關係,主張「賭債非債」訴請本票債權不存在。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一、什麼是本票?
本票是「發票人簽發一定的金額,在指定的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相較於由金融機構付款的支票、匯票必須向金融機構索取,中間還需要經過信用度的認證,本票不需透過金融機構,只要在書店就可以買到,大大增加使用上的便利性,因此,實務上不少地下錢莊會要求信用不佳、或無法取得支票的債務人簽立本票,以確保未來可以要到這筆錢。但須注意,有效的本票上應記載下列5種事項,缺一則本票無效:
(一)發票人簽名
(二)表明其為本票的文字
(三)載明一定的金額(未指明受款人且未載到期日者,金額要超過500元)
(四)載明「無條件擔任支付」的文字
(五)發票年、月、日
另外,票據上的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若是未載到期日的見票即付本票,則自發票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票據權利消滅。
二、簡介本票裁定
聲請本票裁定的依據為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本票上若有寫付款地,就應向付款地的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如果沒有寫付款地,但有寫發票地,執票人可向發票地的法院聲請,通常法院會認為在發票人名字後面所寫的地址就是發票地;如果沒寫付款地也沒有寫發票地,就應向發票人住所地或營業場所地的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聲請本票裁定的優點為無需開庭、程序較訴訟快速,對方如果不收件,可以經由公示送達方式送達,執票人可快速取得執行名義,但缺點是只能對發票人,無法對其他票據債務人(如背書人、保證人)直接以本票裁定請求。發票人如果否認此票據債權的存在,可透過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推翻本票裁定的效力。
三、賭博所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沒有民法上請求權
刑法賭博罪章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或經營前開行為媒介者」,都是違反刑法的行為。另外,民法第71條本文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因此最高法院認定「賭博為法令禁止之行為,其因該行為所生債之關係原無請求權之可言,除有特別情形外,縱使經雙方同意以清償此項債務之方法而變更為負擔其他新債務時,亦屬脫法行為不能因之而取得請求權。」也就是常聽到的「賭債非債」概念。
四、本則新聞評析
本案法院審理時,林姓組頭擔心犯罪被追究,不敢出庭幫潘男作證,潘男也怕出事,沒有出庭。因此法官認為如果是一般借貸關係,持票人可以光明正大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不必「轉票」、繞一圈交給別人聲請,且姜男提出簽賭帳號等資料,法官認定這筆債是賭債,便以賭博是法令禁止行為,衍生的債務關係無請求權,即使在形式上將賭債變更為借款、簽本票或借據也無效,最後判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於姜男免還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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