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本案原告A男主張離婚事由有二點,一是被告B女惡意遺棄(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二是被告有外遇(民法第1052條第2項)。
A男與B女雙方結婚多年,婚後育有一子一女。某日,B女收到法院傳票與訴請離婚的狀紙,內容為A男指控B女外遇及自行搬離家中不願履行同居,因而請求法院准予雙方離婚。但B女認為其夫指控皆屬不實,故來所找楊律師詢問救濟手段。
本案原告A男主張離婚事由有二點,一是被告B女惡意遺棄(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二是被告有外遇(民法第1052條第2項)。前者(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為法律列舉事由,只要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款至第10款任一事由,他方即可向法院訴請離婚;後者為概括規定,目的在於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事由富有彈性,只要夫妻間發生足使婚姻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即可請求離婚,但仍應衡量夫妻雙方對此婚姻之過失比例,過失比例較低之一方始可向他方請求離婚,若雙方過失比例相同時,則雙方都可以請求離婚。
楊律師訴訟前先與B女確認就A男指控部分有無不實之處,B女表示真實婚姻情況並非其外遇,而是A男因工作在外認識一女C,雙方LINE訊息互動曖昧,A男亦自行承認與C女交往同居,且C女目前已經懷有身孕。至於遺棄部分,雙方婚後一同租屋,租期未滿時A男自行搬離住處,並私自向房東解約,實非B女惡意遺棄。
楊律師於法庭上積極為被告B女主張權利,就惡意遺棄部分說明乃是原告自行離家不歸,實非被告遺棄。而就外遇一事,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外遇實為原告所為,證明原告為此段婚姻中有過失之一方,依法不得訴請離婚,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法院審閱相關證據後認為就被告主張內容部分證據已然充分,本案是屬事證明確,且原告經合法送達不願到庭,符合一造辯論判決之要件,當庭詢問楊律師是否主張一造辯論判決,楊律師為被告的利益,請求法院一造辯論判決,以被告之陳述作為判決內容,法院全盤接受楊律師之主張,認定原告為此段婚姻有責之一方,不得提起訴請離婚,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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