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暫時處分可以用在家事事件很多的部分,制度目的在於可以先迅速的處理某些急迫問題,避免在法院漫長程序終結,造成不利益。例如小孩的生活撫養費用、暫定的會面交往方式、暫定未成年子女監護等等。
當事人吳奶奶的孫女是一個國中生,雖然雙親離異,但小孩本身很上進,靠著努力在某運動項目獲得金牌,並獲選國手資格要出國參加比賽,但有小孩單獨監護權的父親,因為案件纏身在外國無法回來,而辦理護照又一定要法定代理人同意,就算小孩的媽媽出現,也沒有辦法辦理。離辦理護照報名的最後時間不到兩個禮拜,眼看因為來不及辦理護照小孩將失去難得的國手資格,吳奶奶不知該如何處理,透過朋友關係來事務所請求楊律師協助。
這是一個需要跟時間賽跑的事件,未成年的小孩需要的是可以順利把護照申請下來,但因為目前的監護人(爸爸)沒辦法行使同意權,按照一般的流程要改定監護,整個法院的流程跑下來,加上前階段的調解程序,最少需要花費2到3個月以上,而他們只剩下2周。
此時家事事件法中暫時處分的制度就顯得格外重要,暫時處分可以用在家事事件很多的部分,制度目的在於可以先迅速的處理某些急迫問題,避免在法院漫長程序終結,造成不利益。例如小孩的生活撫養費用、暫定的會面交往方式、暫定未成年子女監護等等。不過暫時處分一定要在事件已經法院受理後,才能夠聲請。
楊律師除了立即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讓事件在法院有受理後,再將小孩目前情況陳報給法院,附上當選國手的證明,迅速向法院請了一個暫時處分,希望法院能暫定親權,法官也十分配合的迅速開庭,開庭當天也請小孩媽媽、奶奶及教練等出席。
經家事庭的承辦法官特別加開訊問庭,確認吳奶奶和小孩生母的意思,迅速下了一個暫時處分。使小孩的媽媽可以先去戶政辦理,確認可行使親權後,再為小孩去辦理護照,讓小孩可以趕得上國際賽的報名,為國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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