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個垃圾四十公里之外,難辨是非黑白

南縣玉井鄉環保課發現有一車垃圾隨意棄置路邊,其中一袋有王姓老翁的信件,發文限他8月20日前清理完畢,否則開罰,因當事人年近8旬、癱瘓在床,且被發現的垃圾離住家40公里遠,家屬都覺得莫名其妙。

南縣玉井鄉環保課發現有一車垃圾隨意棄置路邊,其中一袋有王姓老翁的信件,發文限他8月20日前清理完畢,否則開罰,因當事人年近8旬、癱瘓在床,且被發現的垃圾離住家40公里遠,家屬都覺得莫名其妙。王姓老翁家住台南市安南區安中路,因中風又發生車禍,長年臥病在床,無法行動、言語,20餘年來,全由他的退休兒子王景民負責照顧。


王景民說,他家門前就有一處垃圾收運點,要丟也不會丟到幾十公里外的玉井,光油錢都不夠,公文說要罰錢,而他沒有在工作,也無力幫父親繳納,很擔心會被罰。淵中里長吳孟忠說,當地公所也不查清楚就發文要人清乾淨,否則要開罰1200至6000元,而且連續處罰,根本是欺人太甚。

法律評析

路邊垃圾是誰要負責?

台南縣玉井鄉環保課從路旁發現有一車垃圾棄置路邊,從垃圾中發現王姓老翁的信件,因此依據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3款:「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晒、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違者將依同法第50條,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然而該案老翁全身癱瘓,家屬質疑根本不可能將垃圾丟在八十公里之外,而且他們認為誰會那麼閒?若家屬認為玉井鄉公所環保課報請上級主管機關開罰的行政處分不當,可以依據訴願法第1條第1項:「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而台南縣玉井鎮依廢棄物清理法為執行機關,而開罰必須由台南縣環境保護局為之。若王老先生的家屬對於台南縣環境保護局的行政處分不服,可以向上級機關台南縣政府提起訴願。
  

若台南縣政府為駁回訴願之決定,其家屬可以依據經王老先生同意,以王老先生的名義,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撤銷行政處分之訴:「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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