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小孩是情夫的,生母殺嬰不成立

是否成立刑法第274條生母殺嬰罪:「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最高法院認為出生後五日就不算是剛出生了

6月25日,發生在台北縣板橋的母親殺嬰案,原本簡姓婦人辯稱是產後憂鬱,不過檢方發現,其實她是因為外遇,懷疑小孩是情夫的種,才會狂刺男嬰51刀。最慘的是,DNA比對後發現,男嬰卻是婦人跟丈夫的骨肉,檢方2日依殺人罪嫌將婦人起訴,求處無期徒刑!

法律評析

關於生母殺嬰罪,殺人罪減輕要件

該案婦人以為其生產的男嬰是其外育所產下的「孽種」,在2月產下後,婦人一直擔心外遇會被發現,因此心情鬱悶,終於於6月25日痛下殺手,砍了男嬰51刀。

是否成立刑法第274條生母殺嬰罪?刑法第274條規定:「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而「『甫』出生」是如何定義?根據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240號判例:「上訴人扼死其所生女孩,已在出生後之第五日,自與刑法所定母於甫生產後,殺其子女之情形不合。」最高法院都已經認為出生後五日不算是剛出生了,更何況出生後四個月。 

所以該案自然不符合殺人罪章系列的生母殺嬰罪這條減輕事由,因此應論以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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