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概述
據媒體報導,基隆市兩名高中生於民國107年3月5日在夾娃娃機店撿到錢包,翻看錢包卻找不到失主聯絡方式,原地等待十分鐘後仍不見失主,隨即送交派出所。回家竟發現失主在網路貼出其影像,請網友幫忙肉搜,兩名學生立即聯絡貼文的失主,告知已送至派出所,但失主仍質疑他們為何沒立即報案而在現場翻看。
後經派出所所長證實,兩名學生於晚上七點多送來錢包,失主是晚上八點十四分才來報案,由於失主陳述不是很明確,加上正值員警交接班,才會導致錢包早在失主報案前即在派出所,但失主卻不知學生已送回錢包。失主獲知真相後隨即刪文,並向學生道歉。
一、民法上之評析
(一)以下以樹狀圖向讀者簡單說明拾得遺失物後,可能發生的情況,及適當的處置順序為何(參照民法第803條至第807條之1):
(二)民法上的侵權行為
依民法第184條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拾得人將拾得物占為己有,即是因故意而不法侵害遺失物所有人的所有權,遺失物所有人可以向拾得人請求損害賠償。
二、刑法上之評析
如果因一時貪小便宜,將拾得物品占為己有,將有可能觸犯刑法上的侵占遺失物罪(參照刑法第337條)。
(一)侵占遺失物罪成立要件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指想將物品據為己有或送給他人而占有物品。
2.侵占物品為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占有的物品屬於遺失物、漂流物(指漂流在水上的遺失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指並非出於本人意思而脫離本人持有的物品)。
(二)侵占遺失物罪原則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意思是只要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嫌疑,檢察官就會開始偵查,並由他決定是否起訴,或是給予緩起訴。
若是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罪,例外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三)屬於專科罰金之罪,若法院判決成立侵占遺失物罪,將會被裁處新台幣15000元以下之罰金(參照刑法第337條及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
三、本則新聞評析
本則新聞中的兩名高中生拾獲錢包後,原地等待十分鐘仍不見錢包主人回來尋找,便將錢包送至警局,而錢包主人隨後至警局報案,雖之後經歷一些小插曲,但最後錢包主人仍順利找回錢包,所以兩名高中生依法是可以向錢包主人請求錢包財產價值(連同裡面的金錢數額也可算入)的10分之1。
俗話說:「誠實為上策」,立法者為獎勵一般人民拾金不昧的誠實行為,於民法中規定,原則拾得人得向有受領權人請求拾得物財產價值的十分之一。拾金不昧除了可以依法請求報酬,也可避免自己因此而觸犯刑法上的侵占遺失物罪及負擔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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